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法制宣传教育 / 稿件页
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文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荷塘区政府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0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案情简介】

受援人文某系残疾人。2022年2月16日,受援人文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由北往南行使至天鹅花园入口时与天鹅花园小区入口的限高门架相碰,造成受援人文某受伤昏迷。受援人文某受伤后被路人拨打120救护车接走送入湖南省直中医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11366.56元。受援人文某出院后通过拨打株洲市市长热线寻求帮助,市长热线回复建议文某先找所属的天鹅花园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商处理,文某通过社区居委会了解到限高门架系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架设,但是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拒绝赔偿。社区居委会建议文某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文某来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2年4月20日,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文某系残疾人、又是低保户,家庭贫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为其指派湖南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艳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受援人文某的陈述,并通过电话询问天鹅花园社区居委会了解案涉的限高门架确系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架设,案涉的限高门架管理人亦是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诉讼的被告主体应当是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分析,承办律师又到医院、交警队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为了固定证据,提出要求文某保留在天鹅社区居委会微信群中事发之时的群友们拍的现场照片的原始聊天记录,承办律师对文某发生事故的相关情况充分了解、分析后,认为本案为典型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案件关键:一是文某发生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二是限高门架的架设是否合法、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三是文某的损失及其具体金额问题。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向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

2022年7月28日的庭审中,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不应该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小区限高门架为2014年由天鹅花园业主委员会要求并委托天鹅物业公司建设。文某作为本小区居民,应当有摩托车驾驶证且驾驶年检合格且有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能超过20公里每小时在小区道路行驶(据了解当时天空下雨,雨天更加要减速慢行)。且文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此事故系文某撞击限高门架造成的伤害,就算是文某驾驶摩托车撞击限高门架造成事故,但是,文某长期从此道路通过,知道此处限高门架的存在,没有履行自行注意行车安全义务,超速驾驶摩托车撞到此限高门架造成事故,文某应当自行负责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承办律师指出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限高门架的架设人和管理人,有义务按照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去架设限高门架,根据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的限定净高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物,包括交通标志和限高架。也即是说限高门架以下空间理应保持净空,但是事发时的限高门架系物业公司私设,限高门架以下空间也就是道路中间设置了支架(障碍物),没有保持净空,导致本就不宽阔的路面通行受阻,文某受伤就是因为骑车时撞到了路中间的障碍物(限高门架位于道路中间的支架)。因此,受援人文某受伤与株洲市天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设限高门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株洲市天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文某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文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责任。文某的各项损失有事实依据并且合理合法。

2022年8月1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做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文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969.3元;二、驳回原告文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没有上诉,株洲市株洲市天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把该赔偿款支付给了文某,至此,该起健康权纠纷在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少见的侵权纠纷案件,系文某自己驾驶摩托车发生单方事故引发。本案发生后,承办律师指出了限高门架的架设人与管理人均系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是被告主体方,也有策略的掌握了作为限高门架的架设人在架设限高门架时没有符合国家规定,系不合法架设,增加了安全隐患,同时在证据方面保留了受伤经过的证据(事发时社区群里群友拍了照片)以及调取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最终,虽说是通过诉讼较为妥善地解决了本案,但是双方均没有上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