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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中瀚继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荷塘区政府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05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基本案情】

受援人黄中瀚(未成年)的母亲刘运红于于2020年7月13日因病去逝,生前育有一子黄中瀚(现未成年),刘运红去逝时留存在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株洲分行两张银行卡内约有34万元人民币,刘运红去逝后,两张银行卡里的钱就被刘运红的哥哥(刘军)及母亲(陈梅娇)分几次取走,没有分给刘运红的儿子即受援人黄中瀚。受援人黄中瀚系一名高考生,2022年9月份就要去上大学,但苦于没有钱去交学费,生父黄永武多次代黄中瀚与被告及第三人刘军协商要求支付部分钱给黄中瀚作为大学学费及生活费,未果。受援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到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批后,立即安排胡四喜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联系了申请人,进行了相关询问,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到受援人的诉请为依法分割母亲刘运红的遗产。在询问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父母亲在2017年3月就已经离婚,母亲刘运红在2019年被诊为癌症晚期,2020年7月去逝,合法继承人有两名,承办人认为,遗产应由两名继承人共同继承,因受援人系一名未成年人,且面临着马上去上大学需要学费及生活费,理应受到照顾适当多分。经过双方多次交涉,没有达成一致,于是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对双方做工作,最终以调解结案。

本案经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黄中瀚及其代理人黄永武与被告陈梅娇、第三人刘军一致同意,由被告陈梅娇、第三人刘军于2022年9月16日前向原告黄中瀚支付160000元;各方当事人无期货争议,本案就此了结。

【案例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在调解过程中,鉴于陈某过世时并未留有遗嘱,主办法官对本案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结合本案事实依法进行了解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按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处于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对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遗产都具有继承的资格。经过承办法官释法答疑,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按照承办法官提出调解建议对32万元遗产进行划分,双方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