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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机关单位
来源:荷塘区政府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05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小微企业。2020 年11月11日,原告公司按照程序,成为《湖南省L县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理服务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人民币17.5万元。嗣后,原告公司与被告L县某机关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一、合同协议书;二、通用合同条款;三、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中,二、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 1、人民币17.5万元(采购成交价);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1、第一次付款:工程完成50%时,支付监理服务费合同金额的30%计5万元。2、第二次付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监理资料及发票后,支付监理服务费合同金额的40%计7万元。3、第三次付款:在工程完成审计后,支付监理服务费合同金额的余款计5.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以原告未提供资金拨付申请表以及项目验收报告未出,也没有进行审计为由,一直未支付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L县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经查明,合同约定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因原告属于小微企业、被告系机关单位,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为促进机关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原告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 25号)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之规定,利息自2022年11月6日起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公平公正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持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回收账款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正是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本案中,法院在准确识别企业性质的基础上,依法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对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