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作者:2010-07-08 17:22:30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河流上的水库及大中型水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水事工程:涉及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市)和市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国家大江大河上和建设范围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含)—25(不含)万千瓦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1万千瓦(不含)的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含)—330(不含)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二)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二级以上或跨市(州)公路,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级以上或跨县(市)、县乡公路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公路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跨长江(通航段)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洞庭湖区行蓄洪区及跨湘、资、沅、澧四水(通航段)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渌江、米水的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磷肥中20万吨及以上、普钙30万吨及以上、镁磷肥及钾肥中20(含)—50万吨(含)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万吨(含)以上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禁止类项目除外,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报国务院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长江(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桥梁、隧道工程中大中城市项目(不含县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和县城桥梁、遂道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总库容500万立方米或日处理垃圾400吨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医疗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及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等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房:省属项目(在省工商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市(州)和县(市、区)经济适用房小区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现代物流项目(含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区内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专业和批发市场项目:市区内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区内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和市区内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口和计划、新闻出版: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省属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旅游项目中,国家或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动物园、植物园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高尔夫球场及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体育场馆中心、训练基地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娱乐场所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和市区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其他
国防工业项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