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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作者:2010-07-08 17:25:28

  为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科技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报条件

  本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科技创新奖励:

  1、国、地税务登记均在荷塘区,自主创新能力强,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已获得相应的科技成果证书、政府批文等证明文件。

  3、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二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1、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2、科技创新项目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被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省市重大科技专项,且项目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项目年销售收入达到企业年销售总收入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专利资助奖。年内专利申请累计超过5件,年递增率超过50%的,奖励0.5万元;年内专利申请累计超过10件,年递增率超过30%的,奖励0.8万元;年内专利申请累计超过20件,年递增率超过20%的,奖励1万元(知识产权培育企业除外);重大发明专利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且对区域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4、高新企业认定奖。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5、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奖。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经验收合格的,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0.5万元。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励申报项目必须在区科技局备案,即项目单位在申报国家、省、市各项科技专项计划的同时,必须在区科技局登记备案。

  第四条 区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一年一评,同一奖项不重复计奖,按照就高原则计发。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1、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

  2、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两个以上单位或多人申报,须提供各方的证件复印件。

  3、成果证书、政府批文、专利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证件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区科技局为科技创新申报奖励的受理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报区政府审查批准,采取集中奖励的办法。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恶意侵权或其他违反诚信行为的,除不予评奖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株洲市荷塘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株荷政发[2006]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