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区招商局|作者:2011-04-01 14:59:14
为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引进对荷塘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招商引资资金的申报
(一)币种与汇率折算:资金币种为人民币。境外资金以资金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成人民币。
(二)奖金申报:引进外来投资的中介人须在项目引进时(30天内),持有效证件向荷塘区招商局备案并填报《荷塘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备案表》,在引进资金到位、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到荷塘区招商局填写《荷塘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外来投资者、招商中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投资单位、招商中介机构的单位证明原件;
2、投资者设立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进帐单等;
4、投资商出具的确认招商引资中介人资格的证明。
第二条奖金的审核与支付
(一)奖金审核:区招商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企业发展促进局、区农村工作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对已完成投产的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审核验收,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区人民政府办公会审定。
(二)奖金公示:中介人招商奖励需经向社会公示项目名称、中介人姓名、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奖励金额等事项,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全区性会议上统一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其他事项
(一)对因建设周期长但达到奖励标准的特殊重大项目,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请区人民政府办公会审定后,按已完成投资额度进行奖励。
(二)"引进项目投资额"指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的额度。
(三)奖金所得税:所得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为扣缴。
(四)对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将予以追回。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符合市人民政府奖励标准的项目,区人民政府积极向市政府推荐予以奖励,经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奖励的项目,区人民政府将不重复给予奖励。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二〇一一年底实施,以前颁布的荷塘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