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商务局|作者:2013-04-22 16:10:17
关于印发《荷塘区扶持第三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合泰管理办公室,区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市直驻区各分支机构:
《荷塘区扶持第三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荷塘区扶持第三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第三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项目扶持
第一条 新办的现代物流企业、民营公路运输企业,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0万以上的,第一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大型酒店,评定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授牌后由区政府予以奖励。第一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新建的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和大型休闲娱乐企业,建成开业后年纳税超过40万元的,第一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30%给予奖励。原有企业更名或更换法人代表改造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新建的大型品牌连锁购物商场,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以上的,第一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新建的大型专业市场,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以上的,第一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创建特色精品街。对新入驻特色精品街符合政府 “一街一特色,一街一品牌”规划要求的经营单位,第一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农贸市场标准化。凡新建或改造营业面积在1000-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的,经验收达到标准化农贸市场要求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
第八条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业。新办咨询业、信息服务业、资产评估、科技服务业、人才培训的各类中介机构或企业,对新开办的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三产企业创名牌。第三产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商标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的,在市政府政府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
第十条 扶持农村第三产业发展。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区新建配送中心、在乡镇设立连锁销售店,面积在5000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第一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入库税收区级分享部分的3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按项目实际入库税收为标准,均不含项目建设期间产生或代扣代缴的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安装税收。
第二章 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专业市场自正式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主动到市场督促经营户办理证照。个体经营户税收未达到起征点的,不予征税。在市场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区卫生部门对符合优惠条件的经营户,除收取体检费、办证费、培训费外,监测费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城管部门对所涉清扫、清运、倾倒及建筑工地卫生费、门店装修费等费用按成本价收取。主动对商务企业宣传广告进行规范指导,并适当放宽政策。
第十四条 人防部门对专业市场免收一年人防公用工程维护费。
第十五条 计生部门统一免费培训,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每年定期对进入市场经营的育龄妇女免费查环、查孕。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排污费。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对列入市、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市场优先设立执勤室。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对专业市场的经营户子女就学进行安排。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是在荷塘区开发建设、在荷塘区缴纳税收的第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挂靠单位和租赁经营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招商局等部门负责对奖励企业予以核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