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企业“5115”工程新上规模投资项目
收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中小企业“5115”工程新上规模投资项目收费减免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株洲市中小企业“5115”工程新上规模投资项目收费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小企业“5115”工程的意见》(株办发〔2012〕2号)文件精神,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营业务收入新上1亿元、5亿元、10亿元台阶的中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
第三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后,中小企业可以在新上规模投资项目征地、立项、规划、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等环节享受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中小企业享受新上规模投资项目收费减免优惠政策,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二)项目性质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具体包括项目的厂房、设备、仓库、试运铁路等生产性设施;办公用房、研发检试验技术用房、与生产设施配套的水泵站、空气压缩站、蒸气管道、变电站、配电房、制氧站、采暖管、道路、绿化、下水道、天然气管道、锅炉房、运输铁路等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后三年内启动并完成新上项目。
(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后的第一年内完成项目申报并办理缓交手续,项目完成后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条 中小企业新上规模投资项目享受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的次年开始,每上一个台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中小企业“5115”工程新上规模投资项目收费减免的审核认定和执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市中小企业“5115”工程办公室提出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的认定申请,并提交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可研报告。
(二)市中小企业“5115”工程办公室牵头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和项目投资规模进行核实,并依据核查结果发放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企业新上规模投资项目收费减免的认定通知。
(三)企业向相关收费部门和单位出示认定通知后,即可获准缓交相关收费,待项目完成后,先由收费征管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正式确认减免,然后相关部门才可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如果项目没有达到费用减免条件,由认定缓交部门负责督促单位补交项目费用。在费用没有补交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 今后中小企业“5115”工程新上规模投资项目如按规定涉及新的费用,收费减免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按照“代收代缴、全额上交”或“统一征收、地方留成、部分上缴”方式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服务费用和其它费用,需上缴省或国家的部分按规定的标准和相应比例收取,代收代缴,市级以下的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收;
(二)其他应由地方收取的费用(含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按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由自收自支的事业性服务机构收取的其它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减免的费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收取。
第八条 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费用减免政策,并按照服务公开、收费公示要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5115”工程新上规模投资项目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5115”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中小企业“5115”工程新上规模投资项目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市)范围内企业收费减免审批权涉及所在县(市)的,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符合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在2012年启动实施的新上规模投资项目可参照本暂行办法享受减免政策。
附件:株洲市中小企业“5115”工程新上规模投资项目收、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