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办发〔2015〕19号
中共株洲市荷塘区委办公室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荷塘区鼓励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泰管理办公室、荷塘月色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区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直驻区各分支机构、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荷塘区鼓励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荷塘区委办公室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荷塘区鼓励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荷塘区鼓励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株荷办发〔2014〕3号)文件精神,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鼓励相关产业发展。为确保株荷办发〔2014〕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引导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财税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荷塘区鼓励产业发展优惠政策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界定、扶持政策的申报受理、审核、联合评议、公示等工作。
专项工作小组是执行优惠政策的常设议事机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伟任组长;区委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丁国祥,区政府办主任文韶松,区财政局局长易海平为副组长;金山科技工业园、区委办、政府办、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招商局、城建局、农村工作局、审计局、统计局、法制办、科技局、工商荷塘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三条 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必须事先经过专项工作小组的界定和认定。
第四条 经专项工作小组初步认定,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兑现奖励。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扶持或奖励对象为登记注册在荷塘区且税收关系在荷塘区的有关企业(项目、楼宇)、单位。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税收贡献奖
每年由区财政安排300万元,对税收贡献大、增幅不低于全区税收平均增幅的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奖励。
(一)奖励资金来源:企业当年缴入区地方财政收入(即根据市对区财政体制规定,区级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增值税为入库额的6.56%,所得税为入库额的9.8%,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入库额的24.5%,营业税为入库额的26.25%,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为入库额的35%部分)。
(二)奖励名额确定
1、企业税收区级分享增幅不低于当年年初预算总收入增幅;
2、区级分享收入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3、工业企业奖励前6名,商贸建安企业奖励前3名,房地产企业奖励前3名;
4、未达到增幅要求的企业不纳入奖励名额。
(三)奖励金额确定
1、区级分享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上年度区级分享收入1%予以基数奖,按增量10%予以增收奖励;税收500万元以下的,只享受10%的增量奖。
2、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按3万元予以奖励。
(四)新引进企业区级分享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从实现税收开始享受两年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当年实际产生区级入库税收的40%计算。
第七条 小微工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区政府安排1000万元以上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与有关银行合作,为不完全具备贷款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提供信贷增信支持。具体办法按照《株洲市荷塘区小微工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招商引资奖
(一)招商引资奖
1、总部企业入驻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10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注册入驻我区,入驻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300万元以上的,且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自建或者购置办公用房补助。其余总部企业若达到以上奖励标准,也可参照执行。
2、新建商业地产奖: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纯商务楼宇,或总建筑面积达40000平方米以上且商务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按其商务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3、农业产业化项目奖
(1)适用对象:适用于在荷塘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种植类、养殖类、休闲农业类、农产品加工类的农业产业企业及经批准设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
(2)扶持原则:坚持扶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全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成长型项目和直接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3)奖励标准:对农业产业化新建、扩建项目给予扶持奖励。对新建、扩建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土地以集中流转或公司加农户模式面积达150亩以上、解决当地剩余劳动力就业5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土地以集中流转或公司加农户模式面积达500亩以上、解决当地剩余劳动力就业10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4、着力引进区外工业和商贸物流企业入驻园区,重点支持发展医药健康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总部经济。凡与园区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对企业有专门优惠政策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二)招商引资中介奖
1、奖励范围:引进市外资金参与荷塘区范围内农业及农业产业化、工业、商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建设的招商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其中农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工业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商贸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房地产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
2、中介人备案及申请:
(1)备案:招商中介机构、中介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在区招商局办理备案登记。
(2)申请:招商中介机构、中介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合同各方的共同认可下,携带身份证明、中介项目新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项目开竣工证明及项目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项目纳税证明、中介人引资过程的文字说明,向区招商局进行申报。中介人若为两人及以上的,还应提交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分配比例说明材料。
(3)有效期:项目签订正式协议后3年内(协议有具体规定的以协议为准)。
3、中介人奖励条件及标准:
(1)项目引进当年在荷塘区办理独立法人的工商和税务登记。
(2)按协议要求按时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的项目。
(3)项目竣工投产当年,按该项目签约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到位投资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工业项目奖励比例为3‰、房地产项目奖励比例为1‰、其他项目奖励比例为2‰(外资项目相应增加1‰的奖励)。
实际到位投资资金总额包括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购置或租赁费用、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费用、购置设备费用。
4、荷塘区公务人员不得参与此项评选。
第九条 现有企业增资扩规奖
(一)优先保障现有企业发展用地。对现有企业新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金山科技工业园优先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二)实行税收区级实际所得部分财力奖励优惠。项目(含在老厂区技改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增资项目)投产后头两年的新增税收区级所得财力分别按30%、20%奖励给企业。
(三)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区内且生产基地在本区的工业企业,在上年度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的,可享受以下投资奖励:
1、先进设备投资奖励:如购置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生产性设备或检测仪器设备,且为企业自用,并在三年内不转让或出租的企业可享受该项奖励。申请时需提供设备付款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设备全景及铭牌照片等资料。
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每台设备给予购置金额5‰的奖励;其他设备购置累计超过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给予购置金额0.5‰的奖励。
2、厂房等基建投资奖励:此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申请时企业需提供在荷塘区开具的有关基建税票,奖励计算基数以税票为依据。
第十条 标准厂房建设奖
(一)奖励标准:凡在荷塘区建设标准厂房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非自用的厂房),除省市给予的奖励补助以外,我区另外给予5元/平方米的奖励补助。
(二)操作程序:标准厂房投资方向金山科技工业园(招商产业科)进行备案,由金山科技工业园牵头,组织区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联合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专项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进驻标准厂房奖
(一)凡进入标准厂房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头两年企业缴纳税收区级实得财力部分分别按20%、10%奖励给企业。
(二)操作程序:
1、入驻的中小微企业先行向金山科技工业园(招商产业科)进行备案。投产后满一年,企业向金山科技工业园提出奖励申请。
2、由金山科技工业园牵头,组织区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联合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专项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二条 企业自主创新奖
(一)适用范围:企业自主创新奖励适用于在荷塘区注册、纳税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政策措施
1、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创新平台
凡工业企业的技术研发机构被初次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研发机构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初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奖项不重复授奖。
3、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凡企业或个人全年专利申请符合下表所列条件的,予以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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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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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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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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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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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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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件(含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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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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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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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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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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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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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件(含5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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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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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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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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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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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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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0件(含1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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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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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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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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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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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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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件(含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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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10件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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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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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全市专利申请平均增速的,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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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中的基数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申报奖励以前的年度最高专利申请量,不是指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基数根据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核实。全市专利申请平均增速根据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三)操作程序
1、企业申请。本奖项按年度进行兑现,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于本年度末对相应奖励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到受理部门:
(1)科技创新申报表;
(2)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两个以上单位或多人申报,须提供各方的证件复印件;
(3)国税、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成果证书、政府批文、专利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其它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审核报批。区科技局为本奖项实施的受理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3、责任追究。本奖项规定的奖励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凡有弄虚作假、剽窃、恶意侵权或有其他违反诚信行为的,不予评奖,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品牌创建奖
(一)对初次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且认定当年纳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初次认定的湖南省著名商标且认定当年纳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荷塘区的企业,由工商分局负责申报受理、资格审查,审核后报专项工作小组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
第十六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含民办学校、民营医院等民生项目)、上市后募筹资金在荷塘区投资的企业及相关特殊奖项可实行“一事一议”,另行商议扶持政策。对已享受特殊政策的企业,如本办法的奖励额度高于“一事一议”奖励额度,可以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不予奖励:
(1)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
(2)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不履行社区、教育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4)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5)企业存在高能耗、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问题;
(6)已享受区政府其他优惠政策的。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实施细则》内容不一致的文件不再执行。如遇上级部门政策性变化,将对本《实施细则》相应予以调整。本《实施细则》具体由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株洲市荷塘区委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