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商粮局作者:2017-03-21 17:33:50
一、工业企业入驻园区的购地优惠政策
(一)对于符合环保要求,投资强度不低于130万元/亩的,年税收不低于7万元/亩的工业企业,统一土地价格,一律按基准地价出让。
(二)年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交地后可享受7年税收奖励政策。具体如下:
1、税收达到15万元/亩、不足20万元/亩的,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留成50%奖励给企业;
2、税收达到20万元/亩、不足25万元/亩的,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留成60%奖励给企业;
3、税收达到25万元/亩、不足30万元/亩的,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留成70%奖励给企业;
4、税收达到30万元/亩、不足35万元/亩的,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留成80%奖励给企业;
5、税收达到35万元/亩、不足40万元/亩的,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留成90%奖励给企业;
6、税收超过40万元/亩(含40万元/亩)的,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留成100%奖励给企业;
7、交地7年期间,若企业其中一年或几年税收未达到15万/亩,则当年区级税收留成不予奖励;
8、奖励金额上限为企业所交的项目土地款总额。
(三)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清。
(四)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
新上工业项目电力工程设计费在国家计费标准基础上优惠20%;电力客户接入电网带电作业费在市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优惠20%,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对报装容量在5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论证确需建设电力专线的,免收市级行政规费;大力推行电力直接交易,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争取直购电政策。
暂缓执行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统一纳入水价管理。
燃气公网建设费用,对按期进行“煤改气”的工业企业予以免收;对市级以上(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暂缓收取;对一般性工业企业,按50%标准收取。
工业企业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取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计价办法和文件执行,并在结算的基础上优惠15%以上。
工业企业水、电、气增容直接产生的破占道费用,按成本费用收取。
(五)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执行。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核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消防设施检测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执行。
(六)对于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商贸物流及总部经济企业
对新引进的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及总部经济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前三年所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份分别按70%、60%、50%奖励给企业(每两年兑现奖励一次,六年内兑现奖励完毕)。
三、商业地产企业
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达
四、标准厂房企业
(一)购买厂房项目
1、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上缴税收区级留成部份分别按50%、40%、30%奖励给企业。
2、购买厂房的企业实缴税金达到1000元/平方米/年,按实际成交价格返还5%的奖励(三年内有效)。
(二)租赁厂房项目
1、租赁期一年,可免3个月租金;租赁期两年,可免6个月租金;租赁期三年,可免9个月租金;租赁期四年,可免12个月租金。
2、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科技含量高的小微企业,经招商领导小组认可,可以给予2年的免租孵化期。
3、对急需投产入园购地的企业,未供地前可考虑提供过渡厂房免费租赁。
4、对于高创税租赁企业,其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如超过企业租金,则超出部分奖励给企业(三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