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招商局|作者:2015-09-21 10:47:15
一、设定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1、国家和湖南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项目
2、属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三、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四、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材料目录
1、市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3、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4、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5、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6、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或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
9、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