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教育局作者:2017-04-11 16:35:44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部委颁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从满足教学和幼儿活动的基本要求出发,特制定民办幼儿园审批条件。
第二章 办园章程
第二条 办园章程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有明确的办园方向和培养目标,有与培养目标一致的实施计划。
第三条 有五年以上办园发展规划。
第三章 办园规模
第四条 按幼儿年龄段分为大、中、小班,至少三个班以上,幼儿总人数在90人以上。
第四章 人 员
第五条 根据办园规模配备有正、副园长。园长具备五年以上幼儿工作经验或担任幼儿园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配备有幼师任职资格或幼师(师范)专业毕业的专职教师。保教人员与幼儿的比例不低于1:13。
第七条 配备有医务人员从业资格或医卫学校医学、护理专业毕业的专职保健员。保健员与幼儿比例不低于1:200。
第八条 配备有专职炊事员。全日制幼儿园炊事员与幼儿的配备比例为 1:45 — 1:55,半日制幼儿园炊事员与幼儿的配备比例为1:65 — 1:75。
第九条 幼儿园所有从业人员都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第五章 场地和园舍
第十条 有固定或租赁期五年以上、相对集中、适合幼儿学习和生活的场地、园舍。园舍一般应包括幼儿学习活动室、寝室、教师办公室及医务室等。幼儿学习活动室面积人均2.5平方米,寝室面积人均3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人均7平方米。
第十一条 幼儿园选址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园舍通风良好、采光适中、布局合理,使用的材料符合环保要求,层高不能超过三层,具备两个以上安全通道,配备灭火器、应急灯、消防龙头、消防栓等必备的消防器材。
第六章 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投入的办园设施设备等实物帐面总值在1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学习活动室配备有黑板、玩具柜、茶杯架、钢琴或风琴,有防暑保暖设备。幼儿一人一桌一椅一床,尺寸适合幼儿特点,不使用双层床铺。
教师每人配备有办公桌椅。
第十四条 配备有体育活动器械、角色游戏玩具、结构游戏玩具、砂水玩教具、计算教具、美工教具、音乐教具、语言常识教具、劳动工具、活动室专用设备等十个种类以上玩教具。配备有一定数量的电视机、录音机、放相机、电脑等电教设备。
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幼教业务资料和五种以上的幼教专业杂志。
第十五条 卫生间有相应数量的适合幼儿使用的厕所蹲位和盥洗设备。全日制幼儿园有适合幼儿使用的冷热淋浴设施。
第十六条 医务室有幼儿专用药箱,配备有常用药物和体温计、听诊器、身高体重测量器等医用器械以及幼儿健康资料档案柜。
第十七条 厨房厨柜、炊具、餐具、消毒设施等齐全,有独立的操作间和库房。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本审批条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审批条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