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教育局作者:2017-04-11 16:38:02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部委颁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幼儿教育机构的发展,从满足幼儿活动的基本要求出发,同时有别于民办幼儿园,特制定民办幼儿活动站审批条件。
第二章 章 程
第二条 章程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有明确的培养目标,有与培养目标一致的实施计划。
第三条 有三年以上的发展规划。
第三章 规 模
第四条 基本能按幼儿年龄分为2—3个班,幼儿总人数在50人以上。
第四章 人 员
第五条 专职或兼职行政管理人员具备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或担任幼儿园行政工作一年以上。
第六条 配备有幼师(师范)专业毕业的专职教师。保教人员与幼儿的比例不超过1:13。
第七条 配备有一名专职或兼职、有医务人员从业资格或医卫学校医学、护理专业毕业的保健员。
第八条 配备有一名以上的专职炊事员。
第九条 所有从业人员都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第五章 场地和园舍
第十条 有固定或租赁期三年以上、相对集中、适合幼儿特点、能满足幼儿活动和学习的场地、园舍。园舍一般应包括幼儿活动室、寝室、教师办公室和医务室等。
第十一条 选址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综合要求。园舍必须通风良好,采光适中,布局合理,使用的材料符合环保要求,层高不能超过三层,具备两个以上安全通道,配备灭火器、应急灯等必备的消防器材。
第六章 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投入的办站设施设备等实物帐面总值在五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活动室配备有黑板、钢琴或风琴,有防暑保暖设备。幼儿一人一桌一椅一床,尺寸适合幼儿特点,不使用双层床铺。
教师每人配备有办公桌椅。
第十四条 配备有体育活动器械、角色游戏玩具、结构游戏玩具、计算教具、美工教具、音乐教具、语言常识教具等七个种类以上玩教具。配备有电视机、录音机、放相机等电教设备。
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幼教业务资料。
第十五条 卫生间有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洁具和盥洗设备。全日制活动站有适合幼儿使用的冷热淋浴设施。
第十六条 医务室有幼儿专用药箱,配备有常用药物和体温计、听诊器等医用器械。
第十七条 厨房厨柜、炊具、餐具、餐具消毒柜等设施齐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本审批条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审批条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