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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民办托儿所审批条件(试行)

来源:区教育局作者:2017-04-11 16:4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部委颁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幼儿教育机构的发展,从满足幼儿托管和活动的基本要求出发,同时有别于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活动站,特制定民办托儿所审批条件。

  第二章  章  程

  第二条  章程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有明确的目标,有与目标一致的实施计划。

  第三条  有二年以上发展规划。

  第三章  规  模

  第四条  幼儿总人数在20人以上。

  第四章  人  员

  第五条  专职或兼职行政管理人员具备二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

  第六条  配备有幼师(师范)专业毕业的专职教师。保教人员与幼儿的比例不低于1:10 — 1:15。

  第七条  配备有一名专职或兼职、有医务人员从业资格或医卫学校医学、护理专业毕业的保健员。

  第八条  配备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炊事员。炊事员能根据幼儿特点烹制卫生营养食品。

  第九条  所有从业人员都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第五章  场地和园舍

  第十条  有固定或租赁期二年以上、相对集中、适合幼儿活动的场地和园舍。

  第十一条  选址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综合要求。园舍必须通风良好,采光适中,布局合理,使用的材料符合环保要求,层高不能超过三层,具备两个以上安全通道,配备灭火器等必备的消防器材。

  第六章  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投入的办所设施设备等实物帐面总值在三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幼儿学习、生活用品适用、够用。配备有体育活动器械、角色游戏玩具、计算教具、美工教具、语言常识教具等五个种类以上玩教具。配备有电视机、录音机、放相机等电教设备。

  第十四条  有方便幼儿使用的卫生洁具和盥洗设备,使用流动水。

  第十五条  有幼儿专用的药箱,配备有常用药物和体温计等医用器械。

  第十六条  厨房有餐具消毒设备,橱具、餐具卫生、适用、够用。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本审批条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审批条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