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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

来源:卫计局作者:张昀2018-03-20 16:01:16

一、项目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机构:

  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 13 号)

六、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主要执业机构对注册医师的民事行为能力、健康状况等履行审核职责 。

八、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收原件;

  2、近6个月内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收原件;

  3、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等,收原件;

  4、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收复印件;

  6、《医师资格证书》,收原件;

  7、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未注册、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收原件。

九、办理程序:

  1.申请人进入“国家卫生计生委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的个人端进行业务申请,按要求填写好相关内容,被申请的医疗机构进入“国家卫生计生委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网址:http://211.144.139.157/Home/CountryIndex)的机构端进行审核,然后打印表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2.申请人携带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和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并通过高拍仪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电子材料;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4.区卫计局医政科工作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登录专线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医师执业证》。并将《医师执业证书》及相关纸质资料装入信封,流转至区卫计局医政科;医政科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在《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流转至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

   5. 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医师执业证》。

十、是否收费:

  否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收费标准:

  无

十三、办理地点:

  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218号金科大厦一楼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荷塘区政务服务中心:0731-28428811

  荷塘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0731- 28428525

十六、监督电话:

  0731-28428820

十七、材料样本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申请表


十八、结果物名称

  《医师执业证书》

十九、结果物样本

  无

二十、网上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要现场提交办理)

二十一、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二十二、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二十三、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二十四、办理要点:

   1. 照片一张贴在申请表的粘贴照片处,一张贴 1/3 在申请表封面的右上角;

   2. 审核申请表填写的完整性,拟执业机构意见这一栏需工作单位填写意见,签字并盖 好公章;

   3. 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未注册、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需提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二十五、特别说明:

  1. 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者聘用合同不要求统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