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卫计局作者:2018-08-01 15:41:07
一、项目名称:
再生育审批
二、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机构:
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办理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六、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八、申请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收原件;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属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法院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1)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2.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经办人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卫计局;
4.区卫计局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区卫计局制证并且流转镇、街道;
5.镇、街道将《生育证》流转村、社区;
6.村、社区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生育证》,并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十、是否收费:
否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收费标准:
无
十三、办理地点:
所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十五、咨询电话:
荷塘区政务服务中心:0731-28428811
荷塘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计生基层指导股:0731-28428453
十六、监督电话:
0731-28428820
十七、材料样本


注:1、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前向女方(或婚入地男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领取并填写本《再生育审批表》。
2、申请人携带填写好的本《再生育审批表》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携带本表及有关材料到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
3、女方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之日1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男方与女方户籍地不一致的,男方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也要签署意见;一方是外省的,须由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4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5、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工作机构通知乡镇、街道计生办,督促申请人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后无举报或异议的,签发生育证,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回并送给申请人。
6、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子女,须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统计工作机构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再生育,须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统计工作机构备案。
7、审批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写。前两位为审批发放年度,后四位按审批顺序从0001开始编号,如100001。
十八、结果物名称
《生育证》
十九、结果物样本

二十、网上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要现场提交办理)
二十一、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二十二、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二十三、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二十四、办理要点: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怀孕后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应予受理;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生育后提出补办生育证的,应当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二十五、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