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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来源:卫计局作者:2018-08-01 16:42:13

一、项目名称:

  申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机构:

  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办理依据:

   1.《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 [2008] 32号)

   2.《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 [2011] 53号)

 

六、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村、社区10个工作日、镇、街道10个工作日、区级10个工作日)

  每年4月15日审批一次

 

七、办理条件:

   1.申办对象为荷塘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和配偶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申报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或双方本人);

   (2)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当年年底前年满60周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本人或配偶没有户籍的;

   (2)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

   (3)因土地征用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的;

   (4)违法生育子女的;

   (5)违法收养子女的;

   (6)同时存活子女数曾经超过两个的;

   (7)夫妻终身未生育的。

 

八、申请材料: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收原件(3份);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3.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4.1寸免冠彩照,收原件(4张);

   5.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存折,收复印件;

   6.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法院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7.属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8.属申请人1992年4月1日后收养子女的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1. 申请人于每年1月1日-3月1日携带本人相关材料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村(居)委会;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民主评议,评议无异议的,将评议结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
  4. 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分管领导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卫计局;
  5. 区卫计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登陆专线系统,录入相关信息;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十、是否收费:

  否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收费标准:

  无

十三、办理地点:

  所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荷塘区政务服务中心:0731-28428811

十六、监督电话:

  0731-28428820

十七、材料样本:

十八、结果物名称

  无

 

十九、结果物样本

  无

 

二十、网上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要现场提交办理)

 

二十一、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二十二、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二十三、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二十四、办理要点:

  无

 

二十五、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