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卫计局作者:2018-08-01 16:42:13
一、项目名称:
申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机构:
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办理依据:
1.《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 [2008] 32号)
2.《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 [2011] 53号)
六、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村、社区10个工作日、镇、街道10个工作日、区级10个工作日)
每年4月15日审批一次
七、办理条件:
1.申办对象为荷塘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和配偶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申报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或双方本人);
(2)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当年年底前年满60周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本人或配偶没有户籍的;
(2)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
(3)因土地征用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的;
(4)违法生育子女的;
(5)违法收养子女的;
(6)同时存活子女数曾经超过两个的;
(7)夫妻终身未生育的。
八、申请材料: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收原件(3份);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3.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4.1寸免冠彩照,收原件(4张);
5.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存折,收复印件;
6.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法院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7.属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8.属申请人1992年4月1日后收养子女的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十、是否收费:
否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收费标准:
无
十三、办理地点:
所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荷塘区政务服务中心:0731-28428811
十六、监督电话:
0731-28428820
十七、材料样本:

十八、结果物名称
无
十九、结果物样本
无
二十、网上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要现场提交办理)
二十一、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二十二、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二十三、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二十四、办理要点:
无
二十五、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