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作者:2016-11-14 17:27:55
荷塘区农村工作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实施主体(公章):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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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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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17条;《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办理手续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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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第2、6、7条 |
确认主体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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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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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批 |
行政给付 |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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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给予医疗、抚恤给付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
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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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区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78号令)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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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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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的森林防火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章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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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森林资源流转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 面积3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 面积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 面积5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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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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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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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造林检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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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九条:凡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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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林权争议调解协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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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家林业专项补贴专项资金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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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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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育林基金使用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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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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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承包地违法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国土、林业)依法予以处罚。 |
实施主体为经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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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监督 |
行政监督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
实施主体为经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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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补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从 2010年 1 月 1 日起,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把强农惠农资金名称、来源、金额(包括本级安排)、项目安排等情况在资金正式拨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纠风办和审计部门备案,惠农政策补贴、补偿和补助资金要同时报同级减负办备案。纠风办、审计部门、减负办和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
实施主体为经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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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 |
实施主体为经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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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5]17号)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筹资按人口计算,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属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原则上不向村民筹资);所筹劳务按本村劳动力计算(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向村民筹劳,只限于适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项目,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严禁强制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可由村民委员会雇请其它劳动力完成投工。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群众公布。第十三条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实施主体为经管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