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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涉企检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作者:2018-03-28 15:11:12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双随机、一公开”

  涉企检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株洲市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涉企检查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9

  株洲市规范“双随机、一公开”

  涉企检查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0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企检查,是指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生产要素)及办公场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各类常规检查、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阅审查、现场调查、考核评估、罚款收费、统计登记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合法经营的经济组织(含学校、医院、银行等)。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公布每批次检查结果。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六条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涉企检查机制,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实施检查的单位和部门应填写《株洲市双随机一公开登记备案表》,提供当次检查的依据,并在进入企业检查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二)涉企检查项目较多且次数频繁的备案工作,经同级优化办认定后,可采取阶段性集中备案。

  (三)多部门联合的涉企检查由牵头单位或经同级优化办协调后指派单位牵头负责备案。

  (四)因突发事件、上级安排临时性突击检查、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以及涉密检查等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可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先向同级优化办口头申请备案。

  第七条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法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年度计划(不包括受理举报后依法实施的调查),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优化办核定并公示。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临时性、突击性的计划外检查事项,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不经预告公示程序。

  第九条  每次检查应通过摇号、抓选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经同级优化办登记备案后进入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  中央、省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则,明确本部门(系统)开展各类检查的责任分工,市、县两级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级类似检查应联合执行。

  第十一条  在涉企检查过程中对企业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处罚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外,执法机关处理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时,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市优化办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和对企业的重大处罚决定进行备案监督审查,不予以批复,只对不合法的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涉企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和行政执法,应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拒不出示相关依据或工作证件的执法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株洲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专线(22912345)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  检查中应尽量避免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严禁利用职权刁难被检查单位。

  第十五条  全市各涉企检查单位要建立对检查事项的检查制度,明确检查责任,严肃检查纪律。对检查中发现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制止、纠正不力,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特别是到企业报销发票和接受企业请客送礼等违纪行为,要依据有关党纪政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优化办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备案程序,规范备案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违规备案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优化办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报告涉企检查备案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株洲市规范涉企检查年度计划表

  2.株洲市双随机、一公开登记备案表

  3.株洲市涉企检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

  

  附件1

  株洲市年规范涉企检查年度计划表

  查单位(盖章):                        制表时间:               

  

序号

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次数

检查

户数

时间

收费情况(依据及

标准)

提取样品情况(依据、提取方式及数量)

受检企业性质

受检企业名称

是否园区企业

  填表科室:                  话:                 填表人:

  注:此表为样表,各单位可按照此表自行设计后填报并请将电子文文件发至:zzsyhb2015@163.com传真咨询电话:28680638

  

  附件2

  株洲市 “双随机一公开”登记备案表

   号:                                            填表时间:      

  

检查单位

(盖章)

检查队所

(科室)

拟检查人

带队人姓名

电 话

拟结束

时 间

被检查企业

 

企业地址

是否园

区企业

拟检查内容

涉嫌问题来源

检查依据

(需附件)

检查队所(科室)负责人初审

                                     签名:    

检查单位

负责人审核

                                     签名:    

市优化办备案

签名:    

  填报科室:               电 话:                     姓 名:

  注:1.此表为样表,复制有效,以上各项均为必填项,请仔细填写;

      2.此表由检查单位检查前向市优化办申报备案,经优化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被检查单位检查(执法);                                                

      3.此表市优化办、被检查企业、检查单位各备存一份,检查单位案卷如无此表,则视为检查情况(执法)未向市优化办备案;

  4.市优化办电话:28680638,投诉举报专线:22912345

  

  附件3

  株洲市涉企检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 章)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决定

批准人及职务

被处罚企业

 

立案日期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送达日期及方式

履行情况

监督审查意见

   

     说明:此表仅为市优化办备案登记所用,备案单位不得以此为强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