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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棚改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作者:2016-11-11 16:29:34

株洲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棚改计划申报工作的

株保组〔2016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湘江集团、市棚改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部署和要求,现就全市2017年棚改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湘江集团、市棚改公司,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棚改责任主体单位。

  二、申报项目

  城市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林区棚户区项目和垦区棚户区项目。

  三、申报责任

  1、县市棚改(不含林区和垦区棚改)计划项目。由各县市棚改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市棚改规划,会同同级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对拟申报计划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评审,经县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市政府上报。

  2、市区(含云龙示范区,下同)棚改拆除新建项目。市棚改公司要对市区待实施的拆除新建棚户区(市湘江集团负责的项目除外)进行摸底调查,对拟申报计划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评审,拟定项目计划并上报。

  市湘江集团要对其负责的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对拟申报计划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拟定本公司项目计划并上报。

  3、市区棚改改扩翻建项目。由各区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街道、社区等部门,对本区拟实施的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征求住户意见,开展可行性论证,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上报。

  4、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因道路、园区、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而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市棚改公司、湘江集团分别进行摸底调查,征求住户意见,由各区政府、市棚改公司、湘江集团上报。

  5、林区棚户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分别审核后上报。

  四、申报要求

  1、申报城市棚改项目,必须符合《株洲市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申报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矿棚改项目,必须分别符合城中村、工矿棚改界定标准。

  2、各县市棚改计划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60%;市区棚改计划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70%。其中,拆除新建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原则上必须达到100%

  3、各区申报的改扩翻建计划户数,不得超过本区范围内棚改计划(含市棚改公司、市湘江集团负责实施的项目)货币化安置户数的42%

  4、城市棚改拆除新建项目要与市县年度建设计划相结合,尽量集中连片实施改造。

  株洲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2016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