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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作者:2016-10-12 15:54:04

关于印发《株洲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局、建设局、国土建设部)、财政局:

  现将《株洲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169月27              2016927

 

株洲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村函[2016]2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战略部署,坚持科学规划、整体推进、重点帮扶、精准危改,对接精准扶贫,优先解决特困农户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彰显湘东民居特色,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村庄。

二、主要任务

(一)精准核实困难农户存量危房

  加强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包括残疾孤儿)、低保对象、失独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存量危房信息录入与核查工作。及时将已经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非贫困户和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的危房户数以及相关信息删除,确保危房存量均是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危房存量。

  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快档案录入速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和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改造一户危房、完善一户档案,注销一户存量危房。凡未在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进行“十三五”标记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标记的农户,原则上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二)制定“十三五”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应提前做好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规划编制的准备工作,应在《农村危房改造株洲市“十三五”规划》印发后15日内,制定并上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方案及时制定当地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三)开展整体推进

  根据省政府要求,继续实施以农村危房改造为主体的整体推进工作,全面完成株洲县龙潭镇等省级示范项目整体推进任务。各县市区应加大“整村整乡连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力度,优先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重点贫困村和危房比较集中的村开展整村推进。

(四)实施差异化补助

实施差异化的危改补助政策,切实避免普惠制和平均主义,可结合实际将补助标准分成不同档次。要优先支持特困农户实施危房改造,开展重点帮扶,将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包括残疾孤儿)、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失独、自然灾害等特困家庭列为重点帮扶对象。

(五)开展统筹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茶陵县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6]30号文件要求,完善湖口镇寒江村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专项规划设计,12月底前基本完成试点任务。按省住建厅要求建立试点项目每月进度调度和现场推进制度。

(六)加强项目调度和检查工作

加强项目的进度调度和监督检查,加快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确保省住建厅下达的2016年第一批任务9月底前全部开工,1215日前全部竣工;第二批任务应在1210日前全部开工,竣工率不低于80%20175月底前全部竣工;鼓励各县市区加快项目进度,争取在201612月底前全部完工。各县市区应于每月27日前汇总所辖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度报送市住建局。

(七)认真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

各县市区应按照省、市有关“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开展情况应同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表一起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农村危房改造咨询及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号码为0731-28686636,各县市区应于20161010日前公布农村危房改造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广泛收集、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处理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加大对“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严肃处理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补助对象身份核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危房鉴定程序,严格执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三级审批”程序,并对评议、审核、审批结果和补助金额分别在村务公开栏、乡镇主要街道、县级政府主要门户网站公开。

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介,广泛宣传国家的危房改造政策;制作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建房面积、现场服务、验收标准、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宣传画报、卡片或小册子,张贴到村、宣传到户,让每个村民都知晓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严格信息录入审查工作。坚持以户主作为唯一身份统一录入信息系统,避免发生重复申报、重复补助和变更户主骗取补助的问题。在确定补助对象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县级平台对其住房、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乡镇工作人员和村支两委干部家庭,本人需向组织提出报备,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组织现场勘察和重点核实。

(二)严格控制建房面积

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原则,理性地实施危房改造,既注重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采光通风等规定,又避免大拆大建、浮躁攀比和因盲目建房返贫致贫。严格落实国家建房面积控制要求,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把握、严格区分。积极开展送图下乡,各县市区应组织编制经济适用的农村危房改造图集,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可从下发的图集中遴选3至5个设计方案并引入建房审批环节,科学实施危房改造。农房设计应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并为有扩建需求的预留好接口。认真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要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前,应与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明确承诺建房标准、入住2年之内不得扩面加层、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等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追回补助资金。

(三)优化建造方式

优先选择修缮加固的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研究推广符合农村实际的低成本修缮加固技术,修缮加固的农村危房在填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建房面积时只填报修缮加固部分的面积。坚持原址重建和农户自建为主。鼓励危房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统规统建”或者“统规自建”方式适度集中建房。鼓励五保户集中建设“五保之家”进行供养。充分利用合乡(镇)并村后腾空的旧村部、旧校舍等闲置房屋实施修缮加固,无偿交由五保户等特困农户使用,新房产权应归乡镇或者村集体所有。鼓励在交通方便、安置点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装配式住宅试点。确实无自建能力或有统建意愿的农户可委托乡镇或者村实施统建并签订委托协议。

(四)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农村危房改造应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并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项目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维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方可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可全额拨付补助款项。强化农房抗震要求,加大农房抗震知识宣传,引导农户建房时按抗震要求设置构造柱和圈梁,提高农房抗震能力。按照省住建厅的统一安排,继续开展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3年培训工作,提高乡镇干部和农村工匠的服务水平。

(五)严格资金拨付监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要按照财社[2011] 88号、湘财社[2011] 27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银行“一卡通”上,银行账户名应与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户主名相同。严禁村干部代领、代转危改补助资金,确需代领代转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县级有关部门应对代领、代转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逐户复核。

重点帮扶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开工拨付50%,竣工验收后拨付50%),特殊情况下可由农户提出申请在开工时一次性拨付。由镇村统建、代建的,补助资金开工前一次性统一拨付给镇(乡)人民政府掌握,镇村应明确专门的账户及管理措施。竣工验收完成危房改造后1个月内,所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拨付到位。

  (六)加强风貌管理和传统村落保护

各县市区应结合规范农村建房工作,对农村危房改造的建筑风格、建筑体量和建筑占地面积提出要求。改造后的农房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并在一定范围内保持总体建筑风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各县市区应将传统村落作为农村危房改造整村推进工作的重点。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比较集中的村落的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其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避免破坏原有格局和建筑,优先采取修缮加固的改造方式,优先对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危房和重要传统民居实施危房改造。加强对地方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的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发改、民政、地震、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特别是农村危房改造整体推进项目,各县级财政部门要合理统筹整合使用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库区移民、高寒山区以及农业、环保、民政、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等资金和项目。各县市区应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开展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