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11-16 15:24:03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二)2003年11月12日公布、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地级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需依附属市政管养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由市住建委负责实施;需依附属城区管养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由城区住建局负责实施。
批准后,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柳州市区域内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六、申请材料
参照2004年9月29日建设部令135号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申请材料是: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申请表》(3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六)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
(七)涉及城市桥梁的,有桥梁所在城市的市、县(县级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桥梁原设计单位参与的桥梁专家委员会对安全施工措施的的审查意见。
七、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8956;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