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安监管罚〔危化2016〕01号
来源:政府办作者:政府办2016-11-22 17:12:4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株)安监管罚〔危化2016〕01号
株洲铁达能源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201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株洲铁达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组织管理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法人代表未及时变更、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书,当即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危化品经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2016年3月24日,株洲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到株洲铁达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组织管理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书,当即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二:《强制措施决定书》[(株)安监管强措(2016危化)01号] ,证明2016年3月24日,我局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危化品经营。
证据三: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6年3月25日10时45分 询问地址:株洲市安监局危化科523室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岁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株洲铁达能源有限公司 职务:××× 电话:.××××××××××
证据四: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6年3月25日08时47分 询问地址:株洲市安监局危化科523室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 年龄:××岁 身 份证号:×××××××××× 工作单位:株洲铁达能源有限公司 职务:×××× 电话:××××××××××××。
证据五:该公司过期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证据六:该公司已变更法人代表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经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九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营业部 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市天元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6年 3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