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作者:政府办2016-11-22 17:18:3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株)安监管非煤罚〔2016〕第(003)号
被处罚单位: 炎陵县建武鳌头社背石料场
地 址: 株洲市炎陵县鹿原镇鳌头村社背 邮编: 4125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小安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5873395985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工作面开采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采场工作面“一面墙式”开采。主要证据有检查记录、调查笔录、现场违法开采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号令)第15条 的规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号令)第39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城南支行4300150206205000445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市天元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6年5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