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作者:政府办2016-11-22 17:21:17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湘株)质监罚字〔2016〕003号
当事人:株洲市华龙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某某 性别:男 职务:
地址(住址): 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 电话:/
违法事实:未经许可充装无缝钢瓶和低温绝热气瓶。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气瓶收发登记本、充装记录、充装前检查记录、气瓶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任命书、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充装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整改报告、请求减轻处罚的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停止充装通知、气瓶充装许可证、总经理办公室会议纪要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时你公司在认识到违法问题后主动停止充装,开展安全教育,联系发证部门取得充装许可证,并在取证后按要求做好充装记录和充装前检查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轻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建行城南支行430015020620500044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株洲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元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当事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