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2016】第009号
来源:政府办作者:政府办2016-11-22 17:24:27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湘株)质监罚字〔2016〕009号
当事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某 性别:男 职务:
地址(住址): 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6年8月在株洲市荷塘区对东方明园住宅小区10栋3号电梯进行重大维修未经监督检验便交付使用。同时你公司在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指正后积极整改、报装报检、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具备可减轻处罚的条件。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3份)、作业人员证、营业执照、资质、巡查记录、现场照片、发料申请、快递单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告知函、联络单、半月维保记录、施工记录、维修合同、《申请从轻处罚报告》、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建行城南支行430015020620500044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1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当事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