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作者:政府办2016-11-22 17:28:08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食药监 食 罚[2016] 20 号
当事人: 株洲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红旗南路1号 邮编:412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 编号: 9143020079474385X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刚平 性别: 男 职务: 法定代表人
株洲东都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你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2、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1019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注: 存档,必要时交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