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作者:政府办2016-12-16 17:26:58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株荷工)安监管罚〔2016〕4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荷塘区天台金属机械厂
地 址: 天台村 邮编: 412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余正泉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6年7月12日,区安监局、宋家桥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到你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1、操作岗位没有设立操作规程;2、没有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会议、培训没有记录。
主要证据:
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株荷)安监管责改[2016]11号;
证据二:安全管理人员胡光前问询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款 的规定, 决定给予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八千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株洲市荷塘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 18—111901040003720(农行株洲桂花路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株洲市荷塘区 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