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作者:政府办2016-12-16 17:31: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株荷)安监管罚〔2016〕3号
被处罚单位: 株洲同一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荷塘区金山工业园501号 邮编: 412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毛和平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株洲市同一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并未到区安监部门备案;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株荷工)安监管责改[2016]2号;
证据3:对副总经理黄冬兴的问询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株洲市荷塘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 18—111901040003720(农行株洲桂花路支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荷塘区 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荷塘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