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作者:政府办2016-12-16 17:32:47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株荷烟 )安监管罚〔2016 〕1号
被处罚单位: 株洲市荷塘区中蓝烟花鞭炮经营部
地 址:荷塘区文化路40号保险公司4号 邮编: 41200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辉来 职务: 店主 联系电话: 182741991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6年1月5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株洲市荷塘区中蓝烟花鞭炮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过有效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销售活动,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株荷烟)安监管现决[2016]1号。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四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株洲市荷塘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 18—111901040003720(农行株洲桂花路支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荷塘区 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荷塘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6 年1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