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发改局作者:曹彧2016-12-05 16:36:40
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金城集团发〔2016〕4号《关于支持办理丽舍路(映日路—金达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及附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你公司为项目建设业主,该道路为园区支路。
二、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全长1220.97米,路幅宽20米。
三、原则同意该项目总投资6218.97万元(须以财评为准),其中建安工程费2738.41万元(路基、排水、绿化、照明等工程),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建设期为12个月。
四、审批依据:株洲市国土局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株国土资预审字[2014]183号)。
五、本批文有效期为12个月,在批复文件有效期之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项目建设中有关招投标、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资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等必须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方可建设。
七、接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未经批准不能擅自调整规模,增加投资。加强工程质量、化解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切实做好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