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发改局作者:曹彧2016-12-05 16:45:52
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金城集团发〔2016〕1号《关于支持办理金城集团临时工程项目立项的请示》及附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你公司为项目建设业主,在栗塘路于荷塘大道交叉处隔离绿化带实施金山工业园临时污水处理站(逸都城)。
二、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处理能力为300 m³/d的城市污水处理站,总装机容量为25kw;污水单位运行成本为0.717元/吨水。占地面积255.63㎡,工程总规模为240 m³/d。
三、原则同意该项目总投资197.7万元(须以财评为准),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建设期为6个月。
四、本批文有效期为12个月,在批复文件有效期之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项目建设中有关招投标、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资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等必须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方可建设。
六、接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未经批准不能擅自调整规模,增加投资。加强工程质量、化解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切实做好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