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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政府办作者:政府办2016-07-28 15:37:47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株洲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株卫发20164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助关怀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扶助关怀内容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加大经济扶助。对于纳入国家卫生和计生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管理系统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在国家、省、市三个扶助标准中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落实扶助标准,按财政部、卫生和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实行动态调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时实施紧急救助。

  2、推进保险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加强计生系列保险的宣传与推广,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的基础上,设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津贴保险”,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每人每年60天、每天100元的住院护理津贴。投保资金由计生协会向财政部门申请,按照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株洲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株卫发201643号)文件精神分级承担。

  (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1、实施医疗优先。各级医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享受优先咨询、挂号、检查、住院、治疗等医疗服务。对疑难、急重症需转上级医院诊疗的对象提供转诊服务。优先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10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

  2、实施签约服务。各级医疗机构应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健康管理重点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团队对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落实签约服务全覆盖,根据每户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提供再生育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公立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再生育咨询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确实需要借助医学手段辅助生育技术受孕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检查和治疗的时间及其他便利。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1、优先集中供养。按照《关于落实“失独”家庭优先供养工作的通知》(株人口通〔2012〕31号)要求,对60岁以上的失独对象,属于农村户口,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通过自愿申请,由民政部门按照“五保”人员标准优先予以供养;属于城镇居民户口,符合“三无”(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条件的,通过自愿申请,由民政部门按照“三无”人员标准优先予以供养。推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项目工作,实行养老关怀。不愿集中供养的,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分散供养经费。

  2、提供养老扶助。将低收入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4号),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根据困难程度分别购买养老服务。

  (四)开展帮扶关怀活动

  1、建立“二对一”联系人制度。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计生协会为每一个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定2名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2、建立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建立逢年过节、生日、重大疾病等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实现慰问全覆盖,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

  3、完善亲情关怀服务机制。依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服务组织、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社会慈善机构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融入社会。

  4、扶持创业就业。相关部门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扶贫等扶贫政策或项目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在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贴息贷款等政策或项目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惠;在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时,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倾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安排创业就业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行优先扶持和安置。

  5、改善住房条件。根据《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株房〔2014〕67号),对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无房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在年度内优先纳入实物配租,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设收入限制。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进行危房改造。

  6、加大残疾帮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独生子女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7、开展临终关怀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临终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要组织志愿者、社会组织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所在单位开展临终关怀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去世后,所在村(社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所在单位要积极组织和承担殡丧服务。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丧葬服务补贴。

  8、配套收养服务。对具备收养人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子女申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提供便捷优质免费服务。低收入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收养孤儿的,参照孤儿抚养标准给予经济扶助至18周岁。其收养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享受最高标准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阶段的享受贫困生国家助学金。

  三、工作要求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道、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纳入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政策对接,牵头组织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区财政局要将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落实经费保障,做好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区民政局要在城乡低保、收养子女和养老保障等方面加大扶助力度;区城建局要在公租房、农村危房改造方面加大扶助力度;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在实施生活关怀、精神关怀,筹措、募集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等方面发挥作用。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既要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隐私,正确引导舆论,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怀、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要发挥群众团体、社会各界的作用和影响,通过赞助、募捐等形式,多方位、多渠道筹集扶助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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