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进一步培育壮大创业服务载体平台,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 2015〕7号)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 2015〕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基地是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兴建,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配套公共设施和相关服务的特定区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兴建,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和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特定区域。创业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兴建,以扶持创业主体为目标,通过市场化运作,为作为实训对象的创业者模拟创业过程,开展实训实践活动,帮助其了解创业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针对创业人员、创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建立经营管理和创业服务专业队伍,扶持创业人员、创业企业发展,改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四)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推荐、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和创业信息及有关代理服务;
(五)提供有利于创业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评估、专利、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六)指导协助退出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七)维护创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级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的认定
为保证基地的规模和质量,每两年对基地认定一次,从申报单位中择优认定,每次新增基地数量为:创业基地不超过5家,孵化基地不超过10家(其中:小型孵化基地不超过5家,中型孵化基地不超过3家,大型孵化基地不超过2家),实训基地不超过5家。已认定的基地须重新认定,且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新认定的同类基地奖补标准的60%。
第五条申请创业基地认定,须具备下列共同条件和分类条件:
1、共同条件:
(一)创业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场地作为创业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5 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创业基地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四)创业基地内必须建立创业服务部,相关规章制度上墙,配备专职人员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2、分类条件:
(一)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创业基地
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吸纳企业不少于30家;带动就业300人以上;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创办的企业须占入驻企业的40%以上,或吸纳就业人员中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占30%以上。
(二)电商型创业基地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0人以上,线上销售用户(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下同)200个以上或者带动创业50家以上,带动就业500人以上,办公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三)综合型创业基地
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吸纳企业不少于30家,带动就业500人以上。
第六条申请孵化基地认定,须具备下列共同条件和分类条件:
1、共同条件:
(一)孵化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5 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孵化基地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四)孵化基地内必须建立创业服务部,相关规章制度上墙,配备专职人员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五)孵化基地必须具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成长的功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为两年) , 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且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毕业企业年销售额须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企业孵化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2、分类条件:
(一)小型孵化基地
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吸纳近10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与在校生创办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年至少有1家此类企业新入驻,每年毕业企业中此类企业不得低于1家。
(二)中型孵化基地
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吸纳企业不少于20家,每年至少有2家企业新入驻,每年毕业企业不得低于2家。
(三)大型孵化基地
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吸纳企业不少于30家,每年至少有3家企业新入驻,每年毕业企业不得低于3家。
第七条申请实训基地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训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场地作为实训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5 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实训基地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四)实训基地内必须建立创业服务部,相关规章制度上墙,配备专职人员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五)实训基地员工50人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相应的实训岗位和实训能力,优先考虑连锁加盟型企业。
(六)实训基地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实训,实训时间为3-6个月,每个实训基地每年实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且实训基地要有专门的创业实训指导师,每位创业指导师最多同时指导5名学员。
(七)实训指导师须具备10年以上与实训项目相关的从业经历,且综合素质较好。
(八)实训者须参加创业培训(SYB),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九)实训者向市创业指导中心提出实训申请,获批后由实训基地组织实训,并尽可能地为实训学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生活补助。
(十)实训基地负责对实训学员考勤,实训学员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实训时间的10%。
(十一)实训期间,由实训基地给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申请基地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株洲市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认定申请表 》(见附件);
(二)基地管理或运营机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商事制度改革后颁发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以及场地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三)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入驻基地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入驻基地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名单;
(七)创业服务部建设情况和开展服务情况。
第九条基地的认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申报。基地认定由申请单位自愿申报,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部门审核。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门人员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于10月15日前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实地考察。根据基地认定申报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专家评审。对应评审的项目,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五)结果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认定的基地名单,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
第三章奖补办法
第十条从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拿出经费,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给予最长三年的补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该基地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经费的7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运行管理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一条创业基地根据年度考核等次,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10-30万元、5-15万元、2-10万元的扶持补贴。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根据规模大小,按照年度考核等次给予相应补贴。小型孵化基地:2-10万元;中型孵化基地:5-15万元;大型孵化基地:10-30万元。
第十三条实训基地按规定要求完成实训工作任务,经评估合格,可享受800元/人/月的实训补助,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实训学员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对实训基地给予奖励性补助。
根据实训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情况,给予实训基地一定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元/人。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基地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入驻对象对基地的投诉和建议。基地应定期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运行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基地年度考核的认定工作。每年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考核(当年认定的根据认定考察情况进行定档),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根据考核等次给予相应奖补。
基地应根据年度考核通知,报送考核材料。
第十六条基地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者,可优先推荐为湖南省创业(孵化/实训)基地。
第十七条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入驻(孵)对象户数不足30家的(其中:小型孵化基地认定对象户数不足10家,中型孵化基地认定对象不足20家);
(二)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孵)对象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不足300人的(其中:小型孵化基地带动就业人数不足100人,中型孵化基地带动就业人数不足200人);
(三)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孵)协议以外费用的;
(四)孵化基地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不能按入驻(孵)协议提供相关服务,一年内被入驻(孵)对象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
(六)实训基地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七)实训基地将承担的实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八)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
(九)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县区级及以下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由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