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增值税税率由四档改为三档,17%、11%、6%三档税率结构。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延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
2、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政策
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
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
5、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第一次将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扩大至个人投资者,这在个人所得税优惠领域是一次全新政策尝试。
自2017年1月1日起,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该政策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商业健康险: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商业健康险是保本微利、惠民生的特殊设计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半公益性质。
主要险种: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长期看护保险。
政策适用人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操作:
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

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的界定: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
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
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
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宗商品界定:
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