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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三期项目相关内容的批复(株荷发改发〔2018〕5号)

来源:荷塘区发改局作者:荷塘区发改局2018-06-21 14:49:23

株洲市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三期项目相关内容的批复

株洲国投金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调整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三期项目备案的请示》(株国金汇〔2018〕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于2017年620日经我局株荷发改备〔2017〕10文备案和2017年627日经我局《关于调整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三期项目内容的函》调整相关内容,现因项目总平图及投资发生变化,项目业主特申请调整项目相关内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由32944.85平方米调整为28738.61平方米,将建设内容中“拟建设1栋1F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单层建筑、层高11米),115F研发厂房”调整为“拟建设1栋1F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单层建筑、层高21.5米),112F研发厂房”。

  二、原则同意项目估算总投资及其构成由“项目总投资估算13653.6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969.08万元,工程其他费用4154.99万元(含土地费3116.70万元),预备费876.43万元,借款利息653.13万元。”调整为“项目总投资15344.9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9326.42万元,工程其他费用4171.44万元(含土地费3116.70万元),预备费1193.95万元,借款利息653.13万元。

  三、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总资金及其构成,与株荷发改备〔2017〕10文和2017年627日我局出具的《关于调整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三期项目内容的函》一并使用方有效。其他相关内容仍按原批复(株荷发改备〔2017〕10文和2017年627日我局出具的《关于调整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三期项目内容的函》)执行。

  四、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1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