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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作者:专题专栏2017-12-01 17:23: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20151028

  株洲市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湘财金〔20144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有序”的总体思路,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不断提高基础设施运营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利益共享。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政府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平衡好项目的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2.公开透明。建立统一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平择优确定社会投资人,实现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投资回报科学合理、运作公开透明。

  3.诚信守约。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提供公共产品的标准及付费等内容,并通过合约明确PPP项目参与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政府与社会资本一旦签署合同,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施范围

  对涉及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市政供水供气、污水治理、垃圾处理、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医疗、社会养老服务、教育和片区开发等项目,积极探索实施PPP模式的可能和需要。优先选择一些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的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

  三、实施方式

  (一)操作模式

  1.经营收入能平衡经营(建设)成本,并能产生合理利润的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BOT+EPC(设计施工总承包基础上的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2.有一定经营收入,但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3.基本无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模式推进。

  4.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存量资产可以采取转让-经营-转让TOT)、股权(产权)转让、整合改制、后勤社会化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专业化运营改造,提高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5.片区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公司负责片区的拆迁、建设、运营、管理片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并提供公共服务。土地出让收入与政府共享、风险共担。经营期满后,片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部移交给政府。

  (二)经营年限

  合作期或特许经营期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所需时间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不超过30年。属于没有经营收益、需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支付服务费期限不低于5(不含建设期)

  (三)合理回报

  根据项目分类管理的操作方式,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投资人回报。投资人回报按资金占用成本和收益合并计算。经营性的项目、有一定经营收益但需要政府补贴的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项目,年回报率不超过8%;片区开发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约定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投资人回报率随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四、操作流程

  PPP项目一律按照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包括“项目识别、项目审批、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五项流程。政府投资类项目要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及《株洲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要求,严格决策、审批程序,涉及EPC的项目,还应按《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和本操作流程实施。

  (一)项目识别。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领域,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投融资公司向市PPP中心申报。项目申报和推荐应明确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合作模式、出资比例、回报方案与合作周期。市PPP中心牵头对申报的PPP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审核论证,根据审核结果,建立株洲市PPP项目库。

  (二)项目审批。项目实施机构向市PPP中心提交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市PPP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为了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市PPP中心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市PPP中心根据评价、论证结果,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咨询机构对PPP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会审,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按程序审核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可研审批、招投标核准)后向社会发布PPP项目信息。

  (三)项目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采购,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非工程类项目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十八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执行。PPP项目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履行双方合同约定义务,确保成本控制、工程质量和项目建设期。采用EPC建设模式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完成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查。应以符合估算、概算、预算控制要求的预算审定价为最终控制价,节约部分可以事先约定奖励比例,超支部分按约定共同承担。项目实施机构要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的绩效指标,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报市PPP中心备案。

  (五)项目移交。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市PPP中心根据合同约定确认移交手续,组织性能测试。社会资本要把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完整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理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社会资本应进行恢复性修理或更新重置。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PPP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有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市本级投融资公司自筹资金实施的PPP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符合本方案合理回报和经营期限的规定,可采用简易操作流程,投融资公司制定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可直接进入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五、保障措施

  (一)财政支持。在项目建设期间,政府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资本支出。在项目运营期间,政府可以付费购买公共服务。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实现从补建设补运营逐步转变,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对市本级“两供两治”项目,要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

  (二)融资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

  (三)组织机构。由市财政局牵头组建市PPP工作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实施PPP模式的政策设计、信息统计、项目储备、融资支持、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目标要求,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组织保障。

  (四)监督管理。各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在招商对接、建设运营监管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规范运作,程序合法,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