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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合同

来源:作者:2017-12-01 14:59:25

 

 

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

PPP项目合同

2017


第一章................................................................................. 3

1 术语定义和解释................................................................. 3

2 合同背景和目的................................................................. 7

3 声明和保证......................................................................... 8

4 合同生效条件..................................................................... 9

5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0

第二章合同主体........................................................................... 11

6 政府主体........................................................................... 11

7 项目公司主体................................................................... 12

第三章合作关系........................................................................... 16

8 合作内容........................................................................... 16

9 项目合作期....................................................................... 17

10 排他性约定.................................................................... 17

11 履约担保....................................................................... 17

第四章投资控制及融资管理........................................................ 19

12 PPP项目总投资............................................................ 19

13 投资控制责任................................................................ 19

14 政府提供的其他融资支持............................................. 20

15 投融资监管.................................................................... 20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21

16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21

17 前期工作经费................................................................ 21

18 政府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22

19 前期工作监管................................................................ 22

第六章工程建设........................................................................... 23

20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23

21 工程建设....................................................................... 23

22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5

23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26

24 工程变更管理................................................................ 27

25 实际工程结算确定........................................................ 27

26 项目验收....................................................................... 28

27 工程建设保险................................................................ 28

28 工程质量....................................................................... 28

29 工程保修....................................................................... 29

30 建设期监管.................................................................... 29

第七章项目前期资产交接........................................................... 30

31 交接前准备.................................................................... 30

32 资料交接....................................................................... 30

第八章项目运营及维护............................................................... 32

33 项目运营维护期限........................................................ 32

34 项目运营维护范围........................................................ 32

35 乙方运营期责任............................................................ 32

36 运营期政府监管............................................................ 33

37 运营期维护支出............................................................ 33

38 运维绩效服务费及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 33

第九章项目公司移交项目........................................................... 35

39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35

40 项目移交....................................................................... 35

第十章付费机制........................................................................... 37

41 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37

42 财务监管....................................................................... 39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40

43 不可抗力事件................................................................ 40

44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40

4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40

46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41

47 法律变更....................................................................... 42

第十二章合同终止和补偿............................................................ 44

48 项目终止事件................................................................ 44

49 项目终止的财务安排.................................................... 44

50 补偿金确认.................................................................... 45

51 项目终止程序................................................................ 45

52 项目终止后的项目移交................................................. 46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47

53 违约行为认定................................................................ 47

54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47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49

55 争议解决方式................................................................ 49

56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49

第十五章其他约定....................................................................... 50

57 合同变更与修订............................................................ 50

58 合同的转让.................................................................... 50

59 保密............................................................................... 50

60 信息披露....................................................................... 50

61 廉政和反腐.................................................................... 50

62 不弃权........................................................................... 50

63 通知............................................................................... 51

64 合同适用法律................................................................ 52

65 适用语言....................................................................... 52

66 适用货币....................................................................... 52

67 合同份数....................................................................... 52

合同附件........................................................................................... 54


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

PPP项目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7 日在中国湖南株洲市签订:

甲方: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荷塘区政府”)职能机构,是荷塘区政府正式授权的签约方。其办公地址为株洲市荷塘区荷塘大道77号金山新城4楼,法定代表人为易海平。

乙方:【株洲亿利生态修复有限公司 ,是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为 郝鑫

鉴于:

1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下称本项目项目)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是金山新城控制性规划中的大型城市水利配套及城市主干道建设项目。本项目已经株洲市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株荷发改发[2016]92号)批准。

2根据荷塘区人民政府《园区建设及政府平台公司管理领导小组第六次专题会议纪要》(株荷会纪[2016]13号)同意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授权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整体负责本项目的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3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第 1 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为避免歧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条款对本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加以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乙双方签署的《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合同》和按本合同5.1款包含的其他要件的总和,还包括以任何方式对本合同正文及附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

本项目

指符合第8.1款所确定的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采取PPP模式实施。

子项目工程

指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中的所有子项目工程,即日月湖生态水利工程(含日月湖生态水利一期和日月湖生态水利二期)、日月湖生态修复工程(含日月湖生态修复一期和日月湖生态修复二期)、配套路网工程(含金城西路一期(荷塘大道-金荷大道)和金荷大道五期A段(金龙路-金城西路)中的子项目工程,各子项目工程的具体内容以经批准的控规、各项市政和水利专项规划以及设计文件确定。

PP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实施方案

即经批准的《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实施方案》。

股东协议

即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金城集团”)与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以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用以约定金城集团、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以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乙方的出资方式、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等事项,以及各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义务。

生效日

指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政府方

即作为本合同实际的、完整的履约主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及与其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部门、机构。

项目前期资产

本合同中专指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完成的本项目部分前期工作所形成的资产。

建设期

指项目约定的建设期间,即开工日到竣工日期间。

运营期

指各子项目竣工日的次日起11年。

保修期

即项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或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项目合作期

即乙方依据本合同第9条所获得投资、建设、运营权利的期限。

开工日

指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的日期。

竣工日

指各子项目完成的工程建设满足设计要求、并经甲方组织建设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可用性服务费

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PPP项目总投资(含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及建设期利息)、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成本、营业成本及费用)、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就本项目而言,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详见本合同第41条。

运维绩效服务费

指乙方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运维服务范围内的运营维护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就本项目而言,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详见本合同第38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

就本合同而言,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批复、测勘、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及审查、临时征地、房屋拆迁、拆迁电力电讯等工作的费用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等其他费用。该等费用以人民币25400万元为限包干使用,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给甲方,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中期评估

根据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有关政策,由政府方或其委托相关机构对本项目的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等进行的评价。

中长期财政规划

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五至十年财政规划。

本合同有效期

具有第9条规定的含义。

设计文件

指本项目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变更等文件的统称。

融资文件

指乙方所签订合法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债券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契约、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

前期工作

16所述包含的项目建设所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

不可抗力事件

具有43规定的含义。

已投入资金

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投入的建设投资,不含利息、收益等。

法律变更

具有47规定的含义。

项目资产移交

本项目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将该项目资产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1.2其它术语及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2)一方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4)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5)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6)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7)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   (8)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   (9)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   (10)如果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了新的政策、法规、标准致使本合同所引用的政策、法规、标准不再适用,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确保本合同各条款符合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各政策、法规、标准之间如有矛盾,以颁布时间最近的政策、法规、标准或甲方的要求为准;   (11)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本合同将取代甲乙双方所有在本合同签字前达成的合同、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

第 2 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2.1合同背景   (1)本项目是金山新城控制性规划中的大型城市水利配套及城市主干道建设项目,包含日月湖生态水利综合开发、日月湖生态修复工程、配套路网工程三个子项目工程,总规划面积约817.72亩,PPP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为67913.98万元。   (2)为有效解决本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完成本项目建设运营。《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实施方案》已获得荷塘区政府批准。   (3)根据实施方案,实施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由金城集团与联合体成员中的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股东协议》(本合同附件1)。   (4)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与股东协议,金城集团与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适用法律已于2017 6 27 日成立株洲亿利生态修复有限公司公司即本合同乙方。   (5)本项目向上级政府报备。   2.2合同目的

  政府方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用以确定政府方对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投资、融资、建设、运营本项目设施的授权,并约定双方在此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合作范围和期限、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付费、终止和补偿等事项。

第 3 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声明,甲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2)甲方已经取得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授权(本合同附件2)及其他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合同,具有向乙方授予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甲方代表政府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政府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已与政府方就本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支持政策达成一致;   (4)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5)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声明,乙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开展经营活动;   (3)乙方已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同意与批准;   (4)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5)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6)乙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接受政府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7)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 4 条合同生效条件

  4.1本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1)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   (2)项目实施方案(含物有所值评价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已通过政府审批;   (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对甲方签署本合同的授权书(本合同附件2)已正式出具;   (4)乙方已完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章程(本合同附件3)已订立并签署;   (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6)本合同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示。   4.2合同的生效日期

  全部满足上述第4.1款所述生效条件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第 5 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合同的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1)本合同正文及全部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承诺书;   (4)采购文件及采购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5)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6)政府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   (7)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往来函件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在本合同签署时如未完成或产生的,则自其完成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2合同解释的优先次序

  第5.1款所约定的本合同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第5.1款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5.3合同的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 6 条政府主体

  6.1政府主体资格   (1)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

  甲方经政府方书面授权委托,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自身无法履行的,则政府方其他部门机构将承担履约责任。

  (2)政府主体及其承继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除非甲方与其他的政府部门合并或联合,条件是承继实体:

  a.具有与甲方同样的承担所有权利、义务的能力和授权;

  b.接受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6.2甲方的一般权利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一般权利包括:

  (1)对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要求乙方进行项目交付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违约处罚和兑取履约保函;   (2)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依法查处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本项目建设期内,对乙方的投资建设实施过程在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及安全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改正;   (4)依法对乙方及本项目进行审计;   (5)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兑取履约保函;   (6)乙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a.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b.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c.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进度严重延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况;

  d.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e.违反获得特许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f.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3甲方的一般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

  (1)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   (2)授予乙方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权利,保持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的权利在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持其完整性和独占性;   (3)在项目合作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   (4)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   (5)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支付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7 条项目公司主体

  7.1项目公司主体资格

  乙方作为本项目之项目公司,依据本合同第3.2款之声明,拥有完整的履行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

  7.2乙方的一般权利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一般权利包括:

  (1)在项目合作期内,独家享有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权利;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涉及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等方面的各项经营活动;   (3)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作为偿债和投资回收的资金来源;   (4)甲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合作及本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3乙方的一般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

  (1)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2)接受和配合甲方对本项目的监管;   (3)接受政府方对本项目实施的临时接管或临时征用;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等的责任和风险;   (5)接受甲方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和株洲市荷塘区现行管理办法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及时实施竣工验收、决算等工作;   (6)负责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建设方案及进度计划、工程决算报告、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按规定负责上报甲方及相关部门;   (7)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期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8)应根据适用法律所规定的环保标准及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的要求,在项目合作期内做好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项目周边环境产生污染和损害;   (9)将乙方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情况,以及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10)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完成本项目投资建设任务;   (11)根据项目需求完善公司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聘用在投融资、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具备足够专业能力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需拥有相应资格资质;   (12)确保融资文件、乙方股东之间的任何协议、公司章程、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13)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用法律要求的措施;   (14)项目建设期内,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必要的保险,并报甲方备案;   (15)项目运营期结束后,按约定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资产及相关资料;   (16)依法缴纳税费   (1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4对项目公司的其他规定   (1)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出资方式、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分配机制等事项,由股东协议作出约定。   (2)乙方在出现股权结构变动、股权质押、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策事项,或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之情形,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甲方备案。   7.5项目公司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保持其主体资格,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未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6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   自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完成后1年之后(即各子项目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均期满之后),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 8 条合作内容

  8.1项目范围   (1)项目范围为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具体内容以经批准的控规、各项市政和水利专项规划以及设计文件确定。   (2)建设范围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各子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图为准。   8.2特许经营权   根据政府授权批准,甲方授予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投资、优化设计(如有)、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8.3回报方式   (1)乙方通过在经营期内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取得相应回报,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   (2)甲方审核每年购买服务付费额度,并通知财政部门逐年向乙方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甲方协调区政府及时安排将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并通过区人大对预算的审批,保障项目服务费用的及时支付。   8.4项目资产权属   (1)除非本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日至本项目经营期满之日止享有本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期到期后,乙方按本合同之约定将本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设施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   8.5土地获得和使用权利   项目合作期内,甲方保证本项目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并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提供给乙方使用,直至根据第40.2条之约定完成向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移交本项目为止。

第 9 条项目合作期

  9.1本项目合作期起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期,项目合作期限为 15 年,除非:   (1)依据本合同第十二章发生合同提前解除;   (2)在本项目经营期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并报政府批准后可以续期。

第 10 条排他性约定

  甲方授予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的权利具排他性,除本合同终止情形外,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项目为标的与任何其他方建立与本合同合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关系。

第 11 条履约担保

  11.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交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双方都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本项目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小写:¥ 60,000,000.00)建设期履约保函在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交了运营期履约担保之日到期。

  乙方未按本款要求提交履约保函,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1.2运营期履约保函

  运营期履约保函自运营期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 1,000,000.00),运营期履约保函在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交了移交责任期履约担保之日到期。

  11.3移交缺陷责任期履约保函

  移交缺陷责任期履约保函在项目合作期届满日十二个月之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小写:¥ 5,000,000.00), 移交缺陷期履约保函在项目合作期满之日一年后到期。

  11.4履约保函的恢复

  如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兑取部分或全部履约保函,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兑取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至兑取前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数额的证据,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若乙方需要更替履约保函以延续履约保证义务,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第11.1-11.3款规定的数额的前提下,始终保持履约保函至根据第11.5款的规定解除之时之前一直有效。

  11.5履约保函的撤销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运营期履约保函已提交至甲方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建设期履约保函

  本项目合作期结束并且移交缺陷责任期履约保函已提交至甲方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退还运营期履约保函。

  本项目合作期结束且项目合作期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退还移交缺陷责任期履约保函。


  第四章投资控制及融资管理

第 12 条PPP项目总投资

  12.1PPP项目总投资构成

  PPP项目总投资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构成。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暂定为人民币贰亿玖仟零伍万壹仟柒佰捌拾捌元玖角叁分(小写:¥290051788.9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暂定为人民币贰亿伍仟肆佰万元(小写:¥ 254,000,000 )。

  最终按本合同条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12.2项目投资主要计价原则   (1)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本合同【附件7】之办法确认执行。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按株洲市荷塘区现行评审体制审定结果为准。   (3)建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按经甲方审批的资金计划并实际到账的资金作为计算基数。

第 13 条投资控制责任

  13.1建设工程费用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结算给施工承包方的合同价格(含总价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得高于甲方最终结算给乙方的合同价格(含总价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其发包价格的确定办法具体由乙方与施工承包方参照【附件7】中所约定的建安工程费确定办法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

  13.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控制责任

  乙方应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的支出,相关费用按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有关文件标准进行控制。

第 14 条政府提供的其他融资支持

  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及政府方股东即金城集团对乙方的债务融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可对乙方的融资提供信息支持及关联文件资料支持。

第 15 条投融资监管

  15.1外部投融资监管

  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筹措情况,并要求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

  15.2公司内部投融资监管

  本项目经营期内,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融资情况,并要求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

  15.3融资文件的条款约束

  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确保下述条款包含在融资文件中:

  (1)由融资方向甲方作出的有约束力并可由甲方得以合法执行的承诺,即只要本合同有效,融资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干扰、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且在甲方能够按照下述第15.3.2b项获得纠正的权利之前,不得采取可能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任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2)融资方有约束力的承诺:

  a.关于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违约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b.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90天内纠正该违约的权利;

  c.在上述纠正期间内,不行使融资方可以行使的对违约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 16 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6.1本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须给予必要的协助。甲方负责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完成立项阶段各项行政报批工作;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并取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4)完成施工许可阶段的各项行政审批、备案工作;   (5)完成勘察、测绘、咨询、评估等其他必要的前期工作。   (6)完成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处理因征收、安置补偿等发生的纠纷。   16.2本项目由甲方负责依法选择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审计(含工程审计和财务审计)咨询机构,并与相关单位签订《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咨询合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6.3除上述前期工作外,乙方应依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标准等,按本合同投资计划,实施其他各项前期工作,确保本项目按计划开工。

第 17 条前期工作经费

  17.1上述第16条所约定的前期工作中,除明确由甲方负责承担费用的前期工作外,其他相关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但总额不超过25400万元,由乙方支付给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指定主体,具体支付时间、支付金额请遵照下表17.1-1

17.1-1  工程建设其他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表

序号

子项目

工程建设其他费各期支付金额(万元)

支付时间

1

日月湖生态水利综合开发

2350.00

以各子项目达到开工条件时,分子项目一次性支付到位。

2

配套路网工程

12050.00

3

日月湖生态修复工程

11000.00

合计

25400.00

第 18 条政府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8.1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本项目前期工作。   18.2乙方向政府方提交的有关本项目的申请、要求和文件,在符合适用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政府方给予(仅限于政府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有行政管理审批权/有权批准的事项)或尽力协助乙方获得所需的批准(含未完成的审批和融资及建设所必须的证明文件等),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加快批准程序。

第 19 条前期工作监管

  19.1行政监管

  政府方作为行政审批机构,对项目的前期工作,特别是采购文件、设计文件和工程造价等,实施行政性审批、审计和审查。

  19.2合同履行监管

  本项目合作期内,政府方有权了解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并要求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


  第六章工程建设

第 20 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建设期内,为确保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协调有关部门:

  20.1为乙方提供本项目建设合理需要的临时用地使用权;   20.2确保乙方取得进入本项目设施场地的地上通行权;   20.3协助乙方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取得必要的批准。

第 21 条工程建设

  21.1建设期和工期

  本项目建设期不超过4年。开工日期暂定为 2017    日(具体以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各子项目按照其各自的竣工日起分别进入运营期。

  21.2质量标准

  本项目应符合建设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项目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文件要求。具体以国家最新执行的标准及项目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21.3工程专业分包单位的选择

  21.3.1甲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附件7】中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1.3.2甲方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甲方和乙方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项目的路灯工程、电力管沟工程、道路标志标牌标线工程、电子监控工程以及政府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由社会资本(属联合体投标的,由具有施工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作为招标人,但有关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的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入围投标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等事项,以甲方意见为准,社会资本应予以协助。   (2)社会资本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甲方作为招标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社会资本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本合同第21.3.2项第(1)目所述专业工程和第21.3.2项第(2)目所述社会资本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的专业工程,其总承包服务费和工程配套费合并按经政府方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税前总价的3%计取。在投标报价时暂无需填报总承包服务费及工程配套费报价,竣工结算时,再根据附件7中相关规定计取,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负全面质量、进度、安全及经济责任,总承包服务费和工程配套费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工作内容:统一向政府方领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供给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供应)计划以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例如设计变更文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的审核、汇总、整理归档;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条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协调与监督检查;参与分包单位工程点交竣工验收;对分包单位工程预、结算资料及已完工程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结算与拨付等等管理工作;为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道路的免费使用权,为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等。除本项所指专业分包工程外,政府方不承担总承包服务费和工程配套费。

  21.3.3除上述暂估价项目外,经乙方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有经验的专业工程分包商。

第 22 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2.1工程建设管理   (1)乙方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述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及组织与协调等),并按本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2)监理机构须按照适用法律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   22.2进度管理   (1)乙方应严格依据本项目的约定工期实施项目建设。   (2)进度报告。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和对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   (3)项目合作期内,甲、乙双方中,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项目下一个关键工期将延误,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a.预计无法达到的关键工期;

  b.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声明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的描述;

  c.所预计的可能超出关键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

  d.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甲、乙双方中,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此而可能直接发生的任何费用。发出上述通知不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4)如果出现根据第24条由甲方同意的重大工程变更或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项目关键工期的实现,则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对项目关键工期进行调整。   (5)如违约造成关键工期延误,则按本合同第5455条约定处理。   22.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在项目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同时提供完整的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   (2)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权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乙方及任何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的建设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乙方对该等检查应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22.4施工组织与环境保护   (1)乙方应提交经工程监理方审定的现场施工组织计划。该施工组织计划应包括详细的施工进度表、关键路线图、人员组织、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的配备情况等。同时乙方应将施工组织计划报甲方备案。   (2)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所规定的环保标准,采取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设施和周围环境的损害。   22.5安全生产   (1)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实行安全责任法人负责制。   (2)甲方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定期和不定期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 23 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23.1审计审查事项

  甲方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乙方项目建设实施以下审计审查事项:

  (1)对乙方所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审计审查;   (2)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计审查;   (3)对竣工验收报告等备案文件、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审查;   (4)在乙方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委外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乙方应权利配合审计工作。   (5)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23.2甲方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完成建设期内各项审计审查工作,有权对本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 24 条工程变更管理

  24.1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工程变更,应按荷塘区政府相关审批制度流程报批

  (1)工程变更需按相关审批制度流程分别报经监理方、甲方或政府方同意后方可调整;甲方对已经政府方审定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设计方案的重大调整和工程范围变化等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减根据附件7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计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是出于优化设计,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在经政府方审批通过后实施。乙方提出变更的,导致工程量增加,成本费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

  (3)建设期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于每月26日向监理公司申报当月(指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完成的工程量,按月计量,由监理公司审定。监理公司应按月审核并在次月15日前完成最终审核。

  24.2乙方应配合政府方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和控制,按合同规定确定和审核因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金额。

第 25 条实际工程结算确定

  (1)本项目工程结算时,结算金额按株洲市荷塘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定的金额确定。乙方应按政府方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2)乙方应根据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和要求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3)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符合株洲市政府以及荷塘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计)现行制度规定。

第 26 条项目验收

  26.1乙方责任

  子项目工程完工三个月内,乙方应及时提交验收资料并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对项目工程组织竣工验收,乙方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6.2政府方责任

  政府方依照国家及地方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工作。

第 27 条工程建设保险

  乙方应为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保险。以上各种险种的保险额度根据甲方要求投保,购买以上保险的相关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第 28 条工程质量

  28.1乙方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确保本工程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8.2甲方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颁发相关证书的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建设的缺陷或延误应负的任何责任。   28.3因乙方及其签约施工方所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的期限无偿修复至满足验收标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因修复工程导致工期拖延的,乙方无权主张拖延期间的费用及其收益。

第 29 条工程保修

  29.1乙方为本项目工程保修的第一责任方。乙方如将本项目提交第三方施工,与第三方签订施工合同的,该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保金条款。   29.2乙方依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施工方约定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年限。项目保修期间,因施工方造成的项目工程缺陷、损坏等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追索施工方按约定进行修复至满足验收标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其余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损坏,以及由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 30 条建设期监管

  除第22条所述及监管事项外,甲方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设工程其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应确保该等监督和检查不影响本项目进度计划,并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但若检查质量不合格,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乙方应对甲方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支持、便利和协助。如果项目建设工程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相关要求,甲方有权就此给予乙方通知,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补救或修正,费用由乙方承担。

  30.1项目建设总体进度监管:项目建设进度由监理机构实施监管,监理机构监控资金筹措、项目执行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统筹协调采取应对、补救措施。   30.2项目合作期内,政府方依照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财金[2014]113号等政策要求,指定有关部门对本项目PPP合作情况进行1-2次中期评估。


  第七章项目前期资产交接

第 31 条交接前准备

  31.1甲方应完成工作

  甲方为完成项目前期资产交接,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完成对本项目前期资产的清理核查,并编制完成交接清单。

  31.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协商项目前期资产交接工作。

第 32 条资料交接

  32.1交接范围

  甲方应向乙方交接下列项目前期资产所涉及的资料信息:

  (1)本项目已完成的行政审批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批阶段的资料与批复,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资料,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批文件及资料,施工许可阶段审查登记文件及资料等;   (2)本项目已签订的合同、协议;   (3)本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费用的财务凭证及明细表格等;甲方垫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在本协议签署后由乙方支付给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指定主体。   (4)其他必要的交接资料。   32.2交接标准

  甲方向乙方交接的项目前期资产所涉及资料信息,应符合下列标准:

  (1)项目资料均真实、完整,并且均为资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在确保乙方能够正常接续项目前期工作及开工建设的前提下,说明原因并提供清晰复印件;   (2)不附带任何债务和抵押、质押、留置以及担保。   32.3交接进度及工作安排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完成项目前期资料交接工作;   (2)甲、乙双方应就所交接文档资料,按交接清单逐一核对,确认无误签署交接确认书,以确认项目前期资产完成交接。   32.4其他重要事项   (1)甲、乙双方自行完成与项目前期交接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2)项目前期交接过程中所形成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章项目运营及维护

第 33 条项目运营维护期限

  项目的运营期限自项目竣工日的次日,至项目合作期限期满时止。本项目中各子项目工程按照其各自的竣工日单独进入运营期。

第 34 条项目运营维护范围

  34.1本项目中日月湖生态修复工程运营维护内容包括景观栈桥、园路、景观日常维护、乔灌木、绿化带及片植灌木、草坪、草花、病虫害防治、施肥等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   34.2本项目中配套路网工程运营维护内容包括负责金城西路一期(荷塘大道-金荷大道)、金荷大道五期A段(金龙路-金城西路)工程中的道路工程(含车道、人行道、路肩和排水等)日常维护(不含保洁)。   34.3上述运营维护内容中的市政道路及园路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设计合理荷载范围内的大、中、小修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额外支付相关费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和荷载范围外的大、中修由乙方提出专题报告,双方另行协商(大、中、小修定义以《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中相关规定为准)。   34.4项目建设内容中的市政道路及园路的交通设施设备、监控、照明和绿化工程等其他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由乙方向政府指定部门移交,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运营和维护,不在乙方的运营维护范围之内。

第 35 条乙方运营期责任

  35.1本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在按本合同第40条约定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移交资产之前,在其运营维护范围内承担施工方所履行保险责任(指本合同第 27条规定的工程建设保险)之外的本项目的全部维修维护责任,以确保本项目充分满足使用功能。   35.2在乙方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移交实物资产之前,应根据项目工程类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对本项目进行维护。   35.3在实物资产移交前,乙方为项目维护的第一责任人。乙方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以通过委托协议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项目运营维护,但应按照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选择方式、资格条件、业绩要求等,依法选择一家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运营商,并不免除乙方作为项目维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 36 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甲方有权按株洲市现行市政维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内部考核细则及合同约定与市政维护处共同进行监管。监管方可单独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对主要设备和道路等质量进行检测,若不合格,由乙方承担检测修复和更新费用。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和更新,监管方可自行修复和更新,其费用从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中扣除。

第 37 条运营期维护支出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第35条所约定义务而形成的维修、养护支出,由乙方自行筹集所需资金并承担费用。

第 38 条运维绩效服务费及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

  38.1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计算

  运维绩效服务费在缺陷责任期(质保期)内不考虑支付,在缺陷责任期(质保期)过后起满12个月后20天内开始支付第一笔运维绩效服务费。

  本项目中运维绩效服务费包含道路工程以及绿化景观两部分的运营维护费用,并根据以下计算方法及标准计算各年运维绩效服务费总额:

  (1)道路工程运营维护费:按乙方承包范围内剔除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运营维护工程内容后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3.33%包干使用。道路运维绩效服务费按年度进行支付,各年支付比例详下表。

道路运维绩效服务费在运营期各年的支付比例一览表

序号

运营期(年)

运维绩效服务费在运营期各年的支付比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11

0%

2%

3%

4%

5%

7%

9%

12%

13%

15%

30%

  (2)日月湖生态修复工程中的绿化景观日常养护服务的运维绩效服务费按照4.5元/m2/年的标准进行结算,按实测绿化景观面积予以结算。   38.2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6】。

  第九章项目公司移交项目

第 39 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39.1移交过渡期的设定   本项目设置运营期满后移交过渡期,即运营期满前60天,用于有关各方筹备本项目有关资料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移交工作。   39.2移交工作委员会   本项目运营期满后移交过渡期初,甲方与乙方各派3名代表设立项目运营期满后移交工作委员会,专事推进有关资料移交工作。

第 40 条项目移交

  40.1项目竣工后移交   (1)乙方应在各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之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无偿移交本项目部分资产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乙方运营维护范围外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运营和维护的工程及设施设备(如日月湖、交通设施设施设备、监控、照明和市政道路绿化等);

  b.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40.2项目运营期满后移交   (1)乙方应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之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b.土地使用的权利;

  c.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项目公司未曾按照本合同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

  (2)乙方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移交的项目相关档案资料文本,均需满足真实、完整、清晰的标准。   (3)甲方与乙方按下述程序落实本项目运营期满后移交工作:

  a.乙方整理核对相关文档资料,编制交接清单;

  b.甲方与乙方就所交接文档资料,按交接清单逐一核对,确认无误签署项目移交确认书。

  (4)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移交资产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方的权利,应符合国家及省市行业规范和标准,符合项目设计及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和安全标准,并处于良好运营状况,如移交资产未达到符合上述标准的成新率,甲方可拒绝接收,并提取移交缺陷责任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5)本项目中配套路网工程在移交前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性能检测,如检测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性能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章付费机制

第 41 条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41.1甲方支付来源

  甲方支付资金来源为株洲市荷塘区财政预算资金。

  41.2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组成

  政府购买服务费由项目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组成

  可用性服务费在运营期内由荷塘区财政部门逐年向乙方支付。主要包括PPP项目总投资(含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及建设期利息)、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成本、营业成本及费用)、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可用性服务费以中标人的中标年投资回报率、运营期年限、经审计部门审定的PPP项目总投资结果为计算基础。

  运维绩效服务费在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由荷塘区财政部门逐年向乙方支付,运营维护是为保持本项目可用性的必需服务。运维绩效服务费包括维护成本、税费及合理的回报。运维绩效服务费以第38条约定的计费标准作为计算依据,并参考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需要扣减。

  41.3支付时间

  在本项目的运营期内,自子项目工程进入运营期起满12个月后20天内开始支付第一笔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在缺陷责任期(质保期)内不考虑支付,在缺陷责任期(质保期)过后起满12个月20天内开始支付第一笔运维绩效服务费。

  41.4支付金额及方式   (1)实际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应结合甲方的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确认。   (2)每次支付时,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附相关计算明细)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审核工作。乙方应根据审核的付款申请向荷塘区财政部门开具合法票据。荷塘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票据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程序。每次支付金额由荷塘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乙方在株洲市的开户银行账户。   (3)进入运营期内第一年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可根据乙方投标的金额计算(超出或者不足的部分在第二年可用性服务费中进行修正)。   (4)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各方确认,本项目各年可用性服务费通过等额本金法计算,具体公式见下:

  FnPPP项目总投资×CniΣCn-1×i

  式中:

  Fn--特许运营期内第n年的可用性服务费,F1即为第1年的可用性服务费;

  Cn--特许运营期内第n年的PPP项目总投资的支付比例,C1C2+...C11100%;

  ΣCn-1--累计已支付比例,ΣCn-1C1+C2+….+Cn-1

  PPP项目总投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最终审计确认的本项目建安工程费、建设期利息、预备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即PPP项目总投资=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期利息+预备费;

  i--5.5%(中标的年投资回报率);

  n--11年(中标的特许运营期)。

  (5)甲方依据PPP合同所支付给乙方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已包含为履行PPP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乙方的所有税费,甲方不对本项目税费成本进行额外考虑。

  41.5服务费用调价机制

  在运营期内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变动,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同比例调整中标的年投资回报率,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下调0.5个百分点,年投资回报率也下调0.5个百分点。如一年内多次变动则按照加权平均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见【附件8】。

  运维绩效服务费在项目运营期内原则上每两年核算调整一次,经甲方协调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批执行。

第 42 条财务监管

  乙方应于每年430日前按中国法律和合理的商业标准及惯例向甲方提交全面反映项目公司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

  42.1项目公司第一个财务年度应自项目公司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至同年1231日。项目公司最后一个财务年度应自当年的11日至项目公司经营期限提前终止或期满日。   42.2按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惯例和中国法律编制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提交的财务报表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42.3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中国法律和本合同,可以不定时地合理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财务状况、项目运营及其它资料。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 43 条不可抗力事件

  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生效日期之后出现的,使得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43.1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43.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43.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3.4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43.5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征收或国有化;   43.6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43.7在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43.8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情形。   

第 44 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的认定与评估由负责管理此类事件的政府部门或具有学术权威的专业部门或者相关联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第 45 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45.1如果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方应:   (1)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对其在本合同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2)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3)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给对方造成的损害。   45.2将其根据第45.1第(2)、(3)项采取的行动和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其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45.3甲、乙双方中,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施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甲、乙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 46 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46.1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设施损坏,但损坏部分经修复后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且甲、乙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日内就继续履行达成了一致意见,则乙方应使用保险赔付资金对设施进行修复,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果甲、乙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日内未能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甲、乙双方可按照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46.2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

  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设施严重毁损,使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项目设施被保险公司宣告为全损,则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没有义务重建或修复项目设施,甲、乙双方不承担本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并各自承担损失。

  46.3不可抗力的通知

  甲、乙双方中,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及时并不迟于15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46.4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已履行了第46.3款的通知程序,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包括进度日期的任何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未按第46.3款规定的程序通知对方或未提交适当的证据,则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因其未通知或未提交证据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 47 条法律变更

  47.1法律变更的含义

  本合同所指的法律变更是指本合同生效日期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47.2法律变更评估与报告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发生法律变更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乙方应对该影响或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出报告(报告应列明该等法律变更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的影响),甲方应对该报告出具审核意见(该意见不得被不合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如果拒绝则应提供合理理由),经政府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可在法律变更对该项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政府方合理做出的审核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审核意见中确定的其它内容。   (2)在发生法律变更使甲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由甲、乙双方对法律变更的影响进行协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在法律变更对其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所确定的其它内容。   47.3法律变更对本项目可行性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根据第十二章相关约定执行解除合同。


  第十二章合同终止和补偿

第 48 条项目终止事件

  本合同应在下述任一事件最先发生之时终止,包括: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甲、乙双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2)发生法律变更,甲、乙双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3)合同甲、乙双方中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甲、乙双方就提前终止本合同协商一致。

  5)法律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 49 条项目终止的财务安排

  49.1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法律变更等原因引起终止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法律变更等原因引起乙方无法继续建设时,政府对乙方的补偿为已完成投资金额,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49.2甲方原因导致提前终止   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后12个月内,未向乙方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项目,赔偿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9.3乙方原因提前终止   (1)中标人未在第11条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甲方可以提出提前终止项目。   (2)乙方未在计划时间完成项目开工,超过3个月以上的,甲方可以提出提前终止该项目,乙方须给予甲方该项目建安费用0.5%的一次性补偿金。   (3)乙方未在计划时间实现项目完工,超过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以提出提前终止该项目,政府指定机构接管该项目,给予乙方经审计部门认定的该项目已投入资金的80%作为补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4)乙方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引起工程无法继续进行的,政府指定机构接管该项目,对于经第三方鉴定和质安部门确认符合质量要求的,给予乙方按审计部门认定的已投入资金的70%作为补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5)乙方已完工的项目因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等,甲方可提出提前终止该项目,甲方针对该项目给予乙方尚未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扣除质量修复费用的余额,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6)当乙方不能及时完成融资时,由中标的社会资本负责完成,以保证项目能及时建设完工和运营,政府方股东不为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增信或担保措施。当中标的社会资本无法在计划时间或经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融资,超过3个月以上的,甲方可以提出提前终止该项目,政府指定机构接管该项目,给予乙方经审计部门认定的该项目已投入资金的70%作为补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49.4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第 50 条补偿金确认

  项目投资金额、终止补偿金额须按株洲市现行评审体制审定。

第 51 条项目终止程序

  51.1终止通知

  发生终止事件时,甲、乙双方有终止意向的一方须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表述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等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协商期最长不超过90日。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甲、乙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则终止合同自动生效。按合同约定完成移交之前,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 52 条项目终止后的项目移交

  52.1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立即开始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的权益,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竣工验收(如有)等相关档案资料文本原件一并移交。   52.2乙方应在项目终止后5年内按本合同第59条的要求做好本项目的保密工作。   52.3甲方和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起30日内按照第50条的规定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30日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终止补偿金当日,将项目设施全部移交,并保证项目设施移交之时无任何抵押或担保。   52.4乙方在完成移交后,须承担项目由于乙方建设施工原因引起缺陷的维修养护责任。   52.5如有其他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 53 条违约行为认定

  项目合作期内,一方出现不足以触发提前终止的违约情形,则违约方有责任及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质量不合格的认定以监理意见为准,项目竣工验收质量以验收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第 54 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54.1甲方违约责任   (1)支付延误违约责任:

  甲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30日内仍未支付,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服务费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征地拆迁等甲方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

  因征地拆迁等甲方导致的工期延误,可延长建设期。

  甲方违约责任的例外:如甲方因政策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4.2乙方违约责任   (1)工期、移交等延误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该项目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截止时间建设完成,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移交等工作延误,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每日的延误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经审计后实际结算建安工程费的1%

  (2)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完成,则乙方须按照建设标准重新建设,增加的支出由乙方向施工方索赔。该部分成本不纳入项目投资。

  (3)发生环境污染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在合作期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周边设施或周围环境产生损害,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产生的损害进行修复处理,并根据本次事故严重情况向甲方支付51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具体金额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发生安全事故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在合作期内发生安全事故,使本项目财产及人员发生损失或伤亡,但未达到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时,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并根据本次事故严重情况向甲方支付102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具体金额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质保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35所述维护责任的,甲方有权安排指定机构代为完成相关维修养护责任,相应形成的支出金额将在本项目运营期的政府购买服务费中扣除,并加扣实际维修养护支出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6)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甲方除有权根据第38条约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运维绩效服务费外,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视情形提取运营维护担保或移交维修担保项下的相应金额,且甲方有权安排指定机构代为完成相关维修养护责任,相应形成的支出金额将在本项目运营期的政府购买服务费中扣除。

  54.3不可抗力违约责任

  如果甲、乙双方一方证明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则该方不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 55 条争议解决方式

  55.1协商   (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条款的编写应包括基本协商原则,协商程序,参与协商人员及约定的协商期限。   (3)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则采用仲裁的方式处理争议。   55.2仲裁   (1)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各方可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2)协商未能解决,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民事争议,任一方可提请株洲仲裁委员会。

第 56 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第十五章其他约定

第 57 条合同变更与修订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第 58 条合同的转让

  58.1甲方的转让

  关于合同的转让,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6条约定执行。

  58.2乙方的转让

  关于合同的转让,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7条约定执行。

第 59 条保密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各方及其雇员、承包商、顾问、代理商均应对本合同其他各方与本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有关的一切商业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材料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将该述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公开使用该述信息。

第 60 条信息披露

  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对方或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第 61 条廉政和反腐

  本合同各方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第 62 条不弃权

  本合同甲、乙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 63 条通知

  63.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所有通讯联络应以包括传真和信件在内的书面方式进行。   63.2任何一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均应以中文书写,并用传真、速递或面呈方式迅速发往或寄往有关当事各方。   63.3该等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1)接收方签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2)用信函、速递发出的通知,应以接收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3)用传真发送的通知,则在接收方书面确认当日,应视为有效送达。   63.4一切通知均应发往甲、乙的下列地址,除非该等地址的变更已按照本条的规定通知了本合同所有各方:

  甲方: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荷塘大道77号金山新城4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 64 条合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 65 条适用语言

  本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为中文。

第 66 条适用货币

  本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即人民币

第 67 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8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4份。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时间:  2017 年月日


  合同附件

  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1:《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股东协议》

  附件2: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实施主体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3:《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公司章程》

  附件4: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

  附件5: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6: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附件7: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交易、签约、施工、竣工阶段建安工程造价(建安工程费)确定办法

  附件8:可用性服务费调整办法(可用性服务费在运营期内因利率的变化而调整的计算方法)

  附件9:金威路桥-亿利生态-湖南水总联合体协议


附件2: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实施主体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6

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绩效考核方案

  1.序言

  PPP项目中社会资本一般承担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责任,政府方在PPP项目的不同阶段制定明确的产出规范,对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考核,激励社会资本对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降低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一般说来,产出规范包括建设期产出规范、运营与维护产出规范。其中,建设期产出规范主要包括工程的关键绩效指标(KPI)用于评估产出质量,确保工程符合要求;运营与维护产出规范则是在运营期内,根据运营期绩效考核标准对项目的运营情况以及工程的可用性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运维绩效服务费进行扣减,以激励项目公司达到规定的维护营运水平。

  2.建设期考核

  2.1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

  项目的过程与可交付成果是唯一的,且具有临时的一次性,有明确的固定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一旦按期结束项目即完成,而不会周而复始地继续进行。工程质量是决定本项目的资产寿命及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在本PPP项目中,项目公司承担工程建设及长期维护责任,又因为项目具有唯一性、一次性、渐进性与不确定性等属性,使得项目的实施与一般的运行相比具有更大的风险。因其充分知悉工程质量将影响长期维护成本,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项目公司将尽可能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其达标。鉴于以上考虑,建设期产出规范相对简单,主要考察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因此考核方案不设打分项,可从表2-1中的几方面进行绩效考核。


 

2-1建设期绩效考核标准及方法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合格标准

合格

备注

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遵守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TG F90-2015《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

遵守JTG F90-2015《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

安全事故

未发生安全事故。

质量管理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符合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DB13(J)55-2005)《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符合(DB13(J)55-2005)《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CJJ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符合CJJ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符合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符合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

符合政府方与项目公司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

工期管理

开工时间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开工。

竣工时间

按计划时间竣工。(竣工时间为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

环境

JTG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符合JTG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要求

符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相关要求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相关要求。

项目设计的相关要求

符合项目设计的相关要求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标准,以国家、省、市出台的标准进行微调。


  2.2考核方法

  政府方负责根据上述指标对本项目进行建设期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如考核结果中某项指标存在不合格情况,且发现属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不合格,则政府方可根据《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2.3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

  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详见《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合同》。

  3.运营期考核

  3.1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计算

  本项目中运维绩效服务费包含道路工程以及绿化景观两部分的运营维护费用,并根据以下计算方法及标准计算当年运维绩效服务费总额:

  道路工程运营维护费:按项目公司承包范围内剔除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运营维护工程内容后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3.33%包干使用。道路运维绩效服务费按年度进行支付,运营期11年中,各年支付比例详下表。

运维绩效服务费在运营期各年的支付比例一览表

序号

运营期(年)

运维绩效服务费在运营期各年的支付比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11

0%

2%

3%

4%

5%

7%

9%

12%

13%

15%

30%

  日月湖生态修复工程中的绿化景观日常养护服务运维绩效服务费按照4.5/m2/年的标准进行结算,按实测绿化面积予以结算。

  3.2考核指标

  运营维护期考核指标分为二个层级,其中:

  第一级(90%):道路工程部分主要考核车道、园路、次园路、人行道、景观栈桥、路基和其他设施的维护,需符合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绿化景观部分主要考核景观整体效果、乔灌木养护、绿化带及片植灌木养护、草坪养护、草花养护、病虫害防治、绿地清卫管理、年度施肥管理等,需符合《株洲市城市绿化养护与管理考评实施方案(试行)》。

  第二级(10%):考核利益相关者满意度,甲方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道路使用者及道路周边居民、企业进行公共调查,满意度需在80%以上。

  3.4考核方法

  (1)常规考核

  常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提交季度运维情况报告后 5 日内进行,并应在7日内完成。政府方需提前48小时通知项目公司开始考核的时间,项目公司在政府方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运维服务内容进行检查。

  (2)临时考核

  政府方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服务情况以及运维服务范围内的工程可用性,如发现缺陷,则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政府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

  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道路可用性破坏、交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3.5费用扣减方式

  无论常规考核还是临时考核结果,项目公司皆应及时修复缺陷,若在规定的修复时间内修复至合格标准,则不予扣分。

  在进入运营期后,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表3-23-3的要求对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制定操作细则以供执行。

考核分数达到90分及以上时方能获得100%运维绩效服务费,未达到90分的根据表3-1进行相应比例扣减。

表3-1   考核结果与处罚措施表

序号

考核结果(分数)

处罚措施

1

100

2

90-100(不含100)

3

80-90(不含90)

扣除当年运维绩效服务费的10%

4

70-80(不含80)

扣除当年运维绩效服务费的20%

5

低于70(不含70

扣除当年运维绩效服务费的30%

  政府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从根据上述第3.1条计算得出的运维服务费内进行相应的扣减或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期履约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3-2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道路工程)

道路资产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低于指标要求扣分方法

修复要求(不足标准/危险缺陷)

第一层级(90分)

30分)

坑槽/拥包

6分)

直径不大于15厘米,

深度/高度不超过3厘米

每公里路段内:面0.04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04平方米0.5

7内修复/直径超过50厘米或深度/高度超过7厘米则构成危险性,需在2日内修复

裂缝

6分

不得超过 2 毫米宽

每公里路段内:网裂、龟裂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2分;线裂长度超过100米的,每增加1米扣0.2

7日内修复

车辙

5分)

车辙深不得超过3厘米

每公里路段内:车辙长度超过25米的, 每增加1米扣0.2

需在30日内修复/车辙深超过5厘米构 成危险性,需在7日内修复

啃边

4分)

无松散或损坏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 5毫米,路面宽度不少于设计宽度的95%

每公里路段内:单侧啃边长超过60米的,每增加1米扣0.1

30日内修复

泛油

4分)

每个泛油带深度要不得大于2厘米

每公里路段内:泛油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1

30日内修复/如果泛油影响到了刹车阻抗,则需采取合适的方法在2日内修复

塌陷

5分)

塌陷不得超过3厘米深

每公里路段内:塌陷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2

30日内修复/塌陷超过7厘米的2日修复

园路

10分)

坑槽/拥包

4分)

坑槽/拥包直径不大于15厘米,深度/高度不超过3厘米;

面积0.04以上的,每增加0.040.5

裂缝

3分)

裂缝不得超过 2 毫米宽

网裂、龟裂面积超过10㎡的,每增加1㎡扣0.2分;线裂长度超过10米的,每增加1米扣0.2

塌陷

3分)

塌陷不得超过3厘米深

塌陷面积超过10㎡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2

人行道

20分)

坑槽

5分)

坑槽直径不超过30厘米,深度不超过3厘米

每公里路段内:面积0.1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1平方米扣0.5

30日内修复

板体相邻不平顺

5分)

板体高差不超过10毫米

每公里路段内:不平顺板体超过10块的,每增加1块扣0.1

30日内修复

拱起

5分)

拱起处高差不超过50毫米

每公里路段内:拱起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扣0.5

30日内修复

缺失

5分)

没有缺失或破损的预制块或路缘石

每公里路段内:缺失面积超过0.1平方米的,每增加0.1平方米扣0.5

30日内修复

景观栈桥

10分)

干净并且无结构性损坏,栈道面板干净,面板材质完整并已固定,桥墩、桥柱未受到侵蚀,金属构建未腐蚀,栈道路面间隙需符合设计

每公里路段内:每个瑕疵扣0.1分

发现存在瑕疵需在7日内修复;瑕疵会对结构稳定性造成损害的缺陷时要及时通知区建委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每公里路段内:每个瑕疵扣0.1分

腐蚀部分在7日内修补并喷漆

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合要求的间隙扣0.1分

30日内修复

路肩和排水

20分)

路肩与路面高差

3分)

路肩不得高过路面,最多不得低过3厘米

每公里路段内:高度不符要求的路肩长度超过50米的,每增加1米扣0.1

30日修复/高差超过100毫米为具有危 险性,需7日修复

宽度

3分)

每公里路段路肩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

每公里路段内:宽度不符要求的路肩长度超过100米的,每增加10米扣0.1

30日修复

斜坡和护栏

4分)

路肩需完好无损且未受侵蚀,护栏完好无缺失,斜坡崩塌体积不大于3立方米

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要求的检查点扣0.5分

7日内修复

挡墙

3分)

挡墙牢固无破损,排水孔干净

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要求的检查点扣0.5分

7日内修复/雨季需在2日内修复

排水管

4分)

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覆

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要求的检查点扣0.5分

7日内修复/雨季需在2日内修复

水沟

3分)

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覆

每公里路段内:每个不符要求的检查点扣0.5分

7日内修复/雨季需在2日内修复

第二层级(10分)

利益相关者满意度

10分)

需由第三方对最终用户及道路周边居 民做公共调查,满意度需在80%以上

满意度为100%时,奖励10%;满意度为80%及以下时,奖励为零;按插值法计算满意度在[80,100]区间内对应的奖励比例

未来三次调查内消除

3-3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绿化景观)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低于指标要求扣分方法

修复要求

第一层级(90分)

景观效果

10分)

林相完整,树木生长空间与层次处理得当,整体景观效果好,无裸露黄土,无明显人为损坏痕迹。

总体景观效果一般的扣1-3分,景观效果较差的扣3-5

7内修复完毕

有裸露黄土或人为损坏的扣0.5分/处,面积超过1㎡以上的加扣0.2//处,超过10㎡以上的扣25

乔、灌木养护

15分)

形态优美,修剪整形及时,同一路段分支点高度基本一致,无枯枝,病虫枝。

乔灌木行道树有倾斜的扣0.2分/

7内修复完毕

新栽或新补栽树支撑不规范扣0.2/株

乔灌木有枯枝未清理以及其他影响景观的扣0.2分/

乔灌木有死亡未及时补栽或清理的扣0.5分/

灌木及整形植物未及时修剪的扣0.2/株

新栽乔木超过1年养护期,草绳破损未清除的扣0.2/株,树穴有杂草或黄土裸露未处理的扣0.2/

行道树未抹芽,10株以下的扣0.5/处,10株以上的扣12

绿化带及片植灌木

养护

15分)

  绿化带及片植灌木修剪及时,杂草及时清除,无缺株现象。片植灌木与草皮界限清晰,有隔草沟,且线条流畅。

未及时修剪的扣0.5分/处,面积超过100㎡的扣15分;片植灌木与草皮界限不清晰,无明显隔草沟的扣0.5/100

7内修复完毕

灌木缺株,影响整体效果的扣0.5分/

灌木有杂草的扣0.5分/处,面积超过100㎡的扣15

适合园林艺术修剪条件的路段未进行艺术修剪的扣1分/

灌木补栽要按原设计要求补栽(不能用其他苗木替代);扣0.2分/

草坪养护

15分)

  草坪修剪及时,无杂草。

未及时修剪的扣0.1分/处,面积超过100㎡的扣11.5

7内修复完毕

有杂草未及时清理的扣0.1分/处,面积超过100㎡的扣11.5

花草养护

15分)

  花草及时更换,无杂草,新栽草花20天内能正常开花。

未及时更换的扣0.1分/处,面积超过100㎡的扣1-1.5/

10内修复完毕

新栽草花20天内不能正常开花的扣0.1/处,面积超过100㎡的扣1-1.5/

有杂草未及时清理的扣0.1分/处,面积超过100㎡的扣1-1.5/

新栽草花色彩搭配不合理的扣0.2分/处,面积超过100㎡的扣0.5/

病虫害防治

5分)

  病虫害防治采取综合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基本无病虫危害迹象,虫害危害率控制在食叶性害虫<5%,刺吸性害虫<10%,蛀干性害虫<3%

有病虫害危害的扣0.5分/处,面积超过100㎡的扣15

7内修复完毕

绿地清卫管理

5分)

  绿地整洁,无垃圾,无残留草绳及铁丝,无明显灰尘覆盖和污染痕迹,无鼠洞。

绿地内有绿化、生活垃圾的扣0.2分/

3内修复完毕

植被上有明显灰尘和污染痕迹未及时清洗的扣1分/处,面积100㎡以上的扣2

绿地内有鼠洞的扣0.2分/

树杆上有铁丝、铁钉等杂物的扣0.2分/

园林作业种植土污染侧石、路面的扣0.5分/处,超过5㎡的扣1/

年度施肥管理

5分)

  乔木每年施冬肥一次,灌木和草本全年在生长期按规范施肥两次,地栽花卉在栽植前需施基肥。施肥需建立台帐。

乔木未施冬肥的在当年12月考评中扣2

5内修复完毕

灌木和草本生长期内(当年10月前)施肥少一次扣1

地栽花卉在栽植前未施基肥扣1分

施肥不当,引起肥害的视情况扣1-2分

其它

5分)

  维护作业规范,建立与实际操作相符的养护管理台帐,园林小品,安全防护等辅助设施完好整治,水电等设施管理完好,园路、铺装、台阶、坐凳设施完好,防火抗灾,处理受害树林及时;设置好道路养护牌。

园林小品或设施被人为损坏不及时修缮的扣0.2分/

7内修复完毕

行道树树干上有钉栓刻画、挂牌、架线的扣0.2分/

有吊挂、晾晒的扣0.2分/

绿地内有乱堆乱放、搭棚设摊、圈栏等扣0.2分/

水电设施不妥善管理,造成浪费,损坏不及时修复的扣0.2分/

擅自设置影响景观的围栏、铁丝或其他设施的扣0.2分/

园林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残缺,不及时修复的扣0.2分/

绿化养护未建立养护台帐的扣1分

园林作业未按安全规范作业、未佩戴、设置安全标志的扣0.2分/人次

新建和维护绿地未树公示牌的扣0.5分/

因抗旱不及时造成苗木长势衰退的扣0.2分/处,造成面积100㎡以上苗木死亡的扣0.51分,造成行道树死亡的扣0.2/株;未设立养护牌,每条路扣0.5

第二层级(10分)

利益相关者满意度

10分)

需由第三方对最终用户及道路周边居 民做公共调查,满意度需在 80%以上

满意度为100%时,奖励10%;满意度为80%及以下时,奖励为零;按插值法计算满意度在[80,100]区间内对应的奖励比例

未来三次调查内消除


附件7:

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

交易、签约、施工、竣工阶段

建安工程造价(建安工程费)确定办法

  1.总则

  1.1本招标项目金山新城日月湖及配套路网PPP项目由日月湖生态水利综合开发、日月湖生态修复工程、配套路网工程三个子项目组成,建设地点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内,建安工程费暂定为人民币2.9亿元,具体工程内容以经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为准。

  1.2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批准,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组织建设实施,其中建安工程费采取模拟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竞价模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报经株洲市荷塘区财政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评中心)审定。中标人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总价即为本PPP项目合同建安工程费的签约合同价。

  1.3本招标项目建安工程费采取固定单价的合同价格形式,通过本次招标所形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在本招标项目各阶段的建安工程造价确定活动中应具有合同约束力,应视为本招标项目相应清单项目的合同价格,除本办法或PPP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外,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1.4鉴于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尚未全部完成,道路部分仅有初步设计文件,为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预控,并便于施工过程中的计量和支付,在本招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将以招投标阶段所形成的建安工程费合同价格为基础,根据设计施工图等计算确定本招标项目的签约合同价,并以此金额为参考修正经批复的投资概算,当经修正的概算投资额超过原已批复的投资概算的,政府方将按照株洲市及荷塘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履行设计概算或设计文件调整的相关报批手续。

  为了准确进行各阶段造价确定原则和标准的表述,在本办法中,将通过公开招投标所形成的建安工程费中标价定义为“签约合同价Ⅰ”,将依据设计施工图、中标社会资本的投标承诺以及经政府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本办法等所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株洲市荷塘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所形成的建安工程费签约合同价定义为“签约合同价Ⅱ”。

  1.5签约合同价Ⅱ实质上是签约合同价Ⅰ的精细化及明确化,即工程量的精细化(将模拟工程量转化为施工图工程量),各项费用的明确化(将招标清单缺项内容的价格以及招标时的材料暂估价、暂定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进一步明确)。除本办法中另有约定者外,签约合同价Ⅰ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签约合同价Ⅱ中应毫不修改地直接引用。

  1.6本招标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经株洲市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后,由社会资本方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签约合同价Ⅱ预算,经PPP合同双方共同复核同意后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并以其审定金额作为上述工程的签约合同价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将以该签约合同价Ⅱ进行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建安工程费的计量和支付。本招标项目建安工程费的竣工结算金额最终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当政府方和PPP项目公司双方之间就签约合同价Ⅱ有争议的,或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有异议的,由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请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调解,其中有关定额问题的解释以市造价站答复意见为准,对于非定额问题经调解不成的,则提请株洲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本招标项目相应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签约合同价Ⅱ未经PPP合同双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之前,PPP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相应单项或单位工程的任何工程款给工程承包商,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政府方损失(如PPP项目公司由此造成的资金闲置期间的资金时间价值损失等)均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1.7建设实施过程中,因设计调整,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范围相应调整,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范围具体以应用于工程实际的设计施工图为准。当本项目建安工程实际建设总规模超过中标社会资本建安工程费投标总价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超过部分政府方将依法另行组织招标;当本项目建安工程实际建设总规模小于中标社会资本建安工程费投标总价的,社会资本不得因此向政府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本招标项目通过招投标所形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因前述原因而作任何调整,社会资本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预见并考虑由此存在的合同风险。

  1.8为便于评标过程进行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及各阶段造价数据的信息传递和使用,本招标项目各阶段的工程计价软件统一采用智多星造价软件。

  1.9依据本办法所确定的建安工程费合同价格系政府方结算给项目公司可用性服务费的组成部分。PPP项目公司结算给施工承包方的合同价格(含总价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政府方最终结算给项目公司的合同价格(含总价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其发包价格的确定办法具体由PPP项目公司与施工承包方参照本办法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应积极配合甲方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审计监督管理。

  1.10本项目将严格执行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

  1.11政府方将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本招标项目施工阶段的建安工程造价管理及跟踪审核工作。

  1.12为合理确定本招标项目的建安工程造价,现将本项目的交易、签约、施工、竣工阶段的造价确定办法具体约定如下,以资PPP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2.投标报价和招标控制价的确定办法

  2.1计价方式:采用湘建价[2014]113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2.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本工程的设计文件,设计概算,《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采购文件中包括的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等,国家或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计价办法及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往类似项目的常用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工程量清单应与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PPP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技术规范及设计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2.3工程量的确定:招投标时,各投标人统一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进行报价,该工程数量为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PPP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销项税额、附加税费以及采购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2.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该固定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施工期内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机使用费的价格波动(本办法有关合同价款调整条款中另有约定者除外);

  (2)因社会资本自身原因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变更;

  (3)现场的综合情况;

  (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5)与现场其他施工项目的协调配合与衔接费用;

  (6)采购文件及本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属于社会资本的风险;

  (7)工程变更或政府方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含结算工程量较招标清单工程量变化超过±15%)。

  2.6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现场条件和工程特点综合考虑其投标价格,此综合单价不因投标人不了解现场情况(如工地现场条件、材料运距、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而变动,同时还包括本办法第2.5款所列各项风险。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社会资本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按本办法的相关约定执行。

  2.7本招标项目设有建设项目建安工程费招标控制总价、单项工程招标控制总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总价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单项或单位工程投标总价或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控制价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或不能接受采购文件其他有关条款的,应放弃投标。

  2.8招标控制价的计价依据和标准:

  2.8.1计价依据:

  (1)本项目采购文件;

  (2)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文);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

  (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

  (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文);

  (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湘建价[2014]113文发布的相关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

  (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与上述计价办法或消耗量标准配套的解释文件(如:湘建价建[2016]8号文等);

  (8)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70号文);

  (9)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4112 号文);

  (10)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发布的《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11)施工现场综合情况;

  (12)湖南省和株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其他政策规范性文件。

  2.8.2计价标准

  (1)执行定额及取费标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暂定其综合单价者按暂定综合单价计价,其他分项工程执行湘建价[2014]113号文、湘建价[2016]160号文及与之配套的消耗量标准,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销项税额和附加税费等均按湘建价[2016]160号文相关规定足额计取;

  (2)人工工资单价: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4112 号文)规定的相应专业工程的株洲地区综合工资单价取定。

  (3)材料价格: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暂定其价格者则按暂定价格计价,其他材料执行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6年7-8月份《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格,该《造价信息》没有发布其预算价格的其他材料,其材料预算价格参市场价格确定,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原则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4)依据上述计价标准计算所得施工图预算造价总价下浮4%(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销项税额、附加税费、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定综合单价、暂列金额不下浮)后作为本招标项目建安工程造价的招标控制价。

  2.9本工程的投标报价由社会资本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结合企业自身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消耗量标准、工料机价格、取费标准等并参考相关市场价格进行编制,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自主报价,但报价不可低于企业成本价,报价中应充分考虑采购文件中所约定的各项责任、义务和风险。社会资本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书有违反以下规定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销项税额、附加税费必须按湘建价[2016]160号文相关规定计取,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4112 号文)规定的株洲市相应专业工程的最低工资单价。

  (2)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不得实行投标总价总体下浮或综合单价总体下浮。

  (3)不得违反本办法第2.7款的相关规定。

  3.签约合同价Ⅱ的确定办法

  在本项目各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由社会资本方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按照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的同一口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政府方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签约合同价Ⅱ预算书,经PPP合同双方共同复核同意后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定。

  3.1签约合同价Ⅱ总体计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即签约合同价Ⅰ)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的,应采用已有综合单价(依据本办法第7.3款相关约定,政府方修正了社会资本方相关价格者除外);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即签约合同价Ⅰ)中无适用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综合单价的,经政府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后,可以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其综合单价(依据本办法第7.3款相关约定,政府方修正了社会资本方相关价格者除外)。如:

  因政府方批准的设计变更仅对原招标的某清单项目中的某道工序或某项工作内容进行了变更,则只对合同中组成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发生了变更的相应工序或工作内容部分进行调整;如果工程变更是因政府方要求变更砼的强度等级或砂浆的配合比而只发生材料价格的差异,则只对由此引起的材料价差部分进行调整,价差调整额只另按照湘建价[2016]160号文的相关规定计取规费、销项税额、附加税费及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即签约合同价Ⅰ)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没可参照的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则根据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即本办法第2.8.2款第(1)~(4)项所列明的计价标准)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再按照本项目扣减暂估价后的建安工程费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后的招标控制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后确定。其中:

  有关材料价格的确定办法同本办法第2.8.2款第(3)项的相关约定,其中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67-8月份《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其材料预算价的其他材料,其材料预算价格由PPP合同双方据实调查核定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在签约合同价Ⅱ编审期间难以确定的,可以以材料暂估价方式计价,其结算价格按本办法第第5.9节相关规定确定。

  (4)因非社会资本原因发生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和措施项目清单工程量的增减,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社会资本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政府方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调整签约合同价Ⅰ中的措施项目费。

  4.工程计量

  4.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由PPP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另行协商约定。

  4.3因社会资本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政府方不予计量。

  4.4工程量必须以社会资本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4.5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社会资本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6社会资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政府方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除PPP合同双方另有约定者外,政府方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社会资本。政府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社会资本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社会资本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7政府方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社会资本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政府方的计量核实结果。政府方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社会资本,致使社会资本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4.8当社会资本认为政府方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政府方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政府方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社会资本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4.9社会资本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政府方核实无误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施工阶段的计量结果只作为政府方实施投资控制的参考,本项目的竣工结算金额最终以株洲市荷塘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5.合同价款的调整

5.1一般规定

  5.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现场签证;

  10  暂列金额;

  11  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5.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社会资本应向政府方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社会资本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社会资本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5.1.3政府方应在收到社会资本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1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社会资本。当有疑问时,应向社会资本提出协商意见。社会资本在收到政府方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政府方提出的意见已被社会资本认可。合同价款调增报告最终以株洲市荷塘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意见为准。

  5.1.4政府方与社会资本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5.2法律法规变化

  5.2.1本招标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PPP合同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2.2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本办法第5.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5.3工程变更

  5.3.1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政府方提出或由社会资本提出经政府方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5.3.2 因工程变更引起签约合同价Ⅱ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签约合同价Ⅱ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的,应采用已有综合单价;

  (2)签约合同价Ⅱ中无适用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综合单价的,经政府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后,可以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其综合单价。如:

  因政府方批准的设计变更仅对签约合同价Ⅱ的某清单项目中的某道工序或某项工作内容进行了变更,则只对合同中组成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发生了变更的相应工序或工作内容部分进行调整;如果工程变更是因政府方要求变更砼的强度等级或砂浆的配合比而只发生材料价格的差异,则只对由此引起的材料价差部分进行调整,价差调整额只另按照湘建价[2016]160号文的相关规定计取规费、销项税额、附加税费及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3)签约合同价Ⅱ中中没有适用或没有可参照的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则根据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即本办法第2.8.2款第(1)~(4)项所列明的计价标准)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再按照本项目扣减暂估价后的建安工程费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后的招标控制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后确定。其中:

  有关材料价格的确定办法同本办法第2.8.2款第(3)项的相关约定,其中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67-8月份《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其材料预算价的其他材料,社会资本至少应在该材料计划采购的30天前报政府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定,若社会资本逾期未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的结算价格由政府方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社会资本无条件接受。材料价格的编制原则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3.3因非社会资本原因发生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和措施项目清单工程量的增减,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社会资本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政府方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调整签约合同价Ⅱ中的措施项目费。

  5.3.4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社会资本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政府方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如果社会资本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政府方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社会资本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5.3.5 变更估价程序:社会资本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因工程变更(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社会资本应向政府方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社会资本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社会资本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社会资本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政府方,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社会资本修改后重新提交。政府方应在社会资本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批完毕。政府方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社会资本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经政府方审批的工程变更价款,不能直接进入竣工结算,本项目的工程变更价款在竣工结算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最终审定。

5.4项目特征不符

  5.4.1 政府方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社会资本应按照政府方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5.4.2 社会资本应按照政府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或签约合同价Ⅱ的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办法第5.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但当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注明了项目特征描述须结合设计施工图一起理解的,社会资本必须结合设计施工图的要求进行报价,且其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

5.5工程量清单缺项

  5.5.l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签约合同价Ⅱ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5.3.2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5.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第5.3.3条的规定,在社会资本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政府方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5.5.3由于签约合同价Ⅱ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社会资本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政府方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5.3.2条、第5.3.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6工程量偏差

  5.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签约合同价Ⅱ出现偏差,且符合本办法第5.6.2条、第5.6.3条规定时,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5.6.2对于任一签约合同价Ⅱ清单项目,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签约合同价Ⅱ出现偏差,应根据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计算,但其综合单价应执行签约合同价Ⅱ的综合单价(依据本办法第7.3款相关约定,政府方修正了社会资本相关价格者除外)。

  5.6.3当工程量出现本办法第5.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除签约合同价Ⅱ清单中另有约定者外,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5.7计日工

  5.7.1政府方通知社会资本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社会资本应予执行。

  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社会资本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政府方复核:

  l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政府方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5.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社会资本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政府方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政府方在收到社会资本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社会资本,作为计日工计价的依据。政府方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社会资本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政府方认可。

  5.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社会资本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社会资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签约合同价Ⅱ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按本办法第5.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7.5每月15日,社会资本应向政府方提交上月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

5.8物价变化

  5.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全文简称“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按如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5.8.1.1人工调差: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的,自该文件执行之日起所完成工程量,其人工工资按该文件的综合工资单价和湘建价[2014]112号文的综合工资单价的差价乘以其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定额人工消耗总量进行调差。

  5.8.1.2材料价格调差:

  鉴于本项目建设周期长,为合理分摊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根据湘建价〔2014170号文的相关规定,合同期内,材料实际价格涨跌幅度在湘建价〔2014170号文规定幅度范围以内(即: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3%以内,装饰、安装及园林景观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不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4170号文规定幅度范围的,其价差全部调整,价差调整额只另按湘建价[2016]160号文的相关规定计取规费、销项税额、附加税费及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现就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约定如下(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系采取材料暂估价方式计价材料的价差调整不适用此款):

  5.8.1.2.1材料价格涨跌幅度的认定办法:按本办法第5.8.1.2.2款的原则确定其基准价,再以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与经政府方核定的基准价进行比较,以此确定此项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即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以(“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基准价-1)×100%计算确定。

  5.8.1.2.2材料的“基准价”的确定办法:

  (1)本招标工程材料在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67-8月份的《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含有此项材料价格的,则以《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其基准价,其中:

  1)当《造价信息》公布有其材料预算价格并同时公布有其市场价格的,则优先以《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基准价;

  2)当《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其材料预算价格但公布有其材料市场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市场价为基准价;

  (2)当20167-8月份的《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材料预算价格且没有公布其市场价的,则以区财评中心审定的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准价。

  5.8.1.2.3材料设备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的确定办法:

  各单项材料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分别核定;各单项工程的施工起止时间不一的,各单项工程相应材料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应分别进行核定,并分别进行调差价差。其中:

  (1)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的,则以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中相关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2)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市场价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3)竣工结算时,当需依据《造价信息》中已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作为依据来确定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的,而某一材料的实际使用期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造价信息》的适用期的,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则依据以上第1)~2)项所规定原则及各期相关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取定。

  (2)当基准价不是采用《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而是由区财评中心核定的价格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社会资本无异议且未按照本办法第5.3.2款第(3)项第二自然段的相关约定及时提交核价申请的,则以其签约合同价Ⅱ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即此项材料不再调整价差;

  (3)当基准价不是采用《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而是由区财评中心核定的价格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社会资本有异议且已按按照本办法第5.3.2款第(3)项第二自然段的相关约定及时提交核价申请的,则由政府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核定的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4)竣工结算时,对于其材料价格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PPP合同双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核定的,其材料价格原则上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但当政府方或社会资本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物价波动在±10%以上时,受益方应在发生前述异动后的7天内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重新提出核价申请,其材料结算价格最终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价格为准;逾期提交核价申请的,则视同受益方自愿放弃调整此项材料价差的权利。(当本项目各单项工程的施工起止时间相差在3个月以上时,就不同单项工程的同一材料,社会资本可依据前述原则分别向政府方提出重新核价申请)。

  (5)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产生的相应价格上涨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

  5.8.1.2.4材料价差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当某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4170号文规定的风险范围的,其材料价差调减额或调增额的计算公式为: (“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基准价)×经核定的该材料的竣工结算材料消耗量,再以此金额另按湘建价[2016]160号文的相关规定计取规费、销项税额、附加税费及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注: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低于基准价,则为调减,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高于基准价,则为调增;材料的竣工结算消耗量以已完图示工程量套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湘建价(2014113号文发布的相应消耗量标准确定】

  5.8.1.2.5有关主材范围的界定原则:按湘建价(20082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5.8.1.3机械费调差:按湘建价[2014]113号文及与之配套的定额解释执行。

  5.8.2依据本办法第5.8.1款相关规定计算得出的因物价变化所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额应按照本项目扣减暂估价后的建安工程费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后的招标控制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后确定。

5.9  暂 估 价

  5.9.1 政府方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或签约合同价Ⅱ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5.9.2 政府方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或签约合同价Ⅱ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社会资本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政府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5.9.3 政府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办法第5.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5.9.4政府方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项目的路灯工程、电力管沟工程、道路标志标牌标线工程、电子监控工程以及政府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由社会资本(属联合体投标的,由具有施工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作为招标人,但有关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的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入围投标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等事项,以政府方意见为准,社会资本应予以协助。

  2  社会资本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政府方作为招标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社会资本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  本办法第5.9.4款第1项所述专业工程和本办法第5.9.4款第2项所述社会资本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的专业工程,其总承包服务费和工程配套费合并按经政府方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税前总价的3%计取,在投标报价时暂无需填报总承包服务费及工程配套费报价,竣工结算时,再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计取,由政府方支付给社会资本。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负全面质量、进度、安全及经济责任,总承包服务费和工程配套费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工作内容:统一向政府方领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供给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供应)计划以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例如设计变更文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的审核、汇总、整理归档;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条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协调与监督检查;参与分包单位工程点交竣工验收;对分包单位工程预、结算资料及已完工程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结算与拨付等等管理工作;为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道路的免费使用权,为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等。除本项所指专业分包工程外,政府方不承担总承包服务费和工程配套费。

5.10现场签证

  5.10.1 社会资本应政府方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社会资本责任事件等工作的,政府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社会资本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社会资本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政府方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5.10.2社会资本在收到政府方发出的指令且实施完成后,应由社会资本、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如必要)、政府方共同对现场进行实测验收后进行草签,再由社会资本提交正式工程签证单,签证单应载明:事由、事件、内容、工程量、必要的附图、有关影像资料以及其它必要资料。签证单由监理单位初审后报政府方现场代表复审,再依据政府方相关管理权限,分别由政府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签署,并加盖政府方公章或其授权管理机构章后方可生效。签证单应在草签后48小时内签证完毕。

  5.10.3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政府方签证确认,所发生的费用应由社会资本承担。

  5.10.4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社会资本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政府方审核确认。

5.11  暂列金额

  5.11.1 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政府方掌握使用。

  5.11.2发生的,由政府方承担,政府方将按照本办法第5.1节至第5.10节的规定核定其合同价格;未发生的,政府方不予承担。

  6.竣工结算

6.1  一般规定

  6.1.1本招标项目的竣工结算将严格遵守本办法总则第1.3款所确定的总体原则进行办理。

  6.1.2本项目或单项或工段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社会资本/PPP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提交其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

  6.1.3工程竣工结算应由PPP项目公司或受其委托的本项目施工承包方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株洲市荷塘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政府和本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和复审(施工阶段的过程跟踪审核不属于此处所述初审或复审),本项目建安工程的竣工结算金额最终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负责初审或复审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初审或复审工作。

  6.1.4当政府方和PPP项目公司双方之间就竣工结算文件有争议的,或对初审或复审结论有异议的,由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请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调解,其中有关定额问题的解释以市造价站答复意见为准,对于非定额问题经调解不成的,则提请株洲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6.2  编制与复核

  6.2.1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办法;

  2  PPP项目的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3  政府方和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相关资料;

  4  经政府方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含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单及相关资料;

  5  本项目采购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预算书;

  6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

  7  其他依据。

  6.2.2有关工程资料及竣工结算依据的特别约定:

  1  本工程所有竣工技术资料中的工程隐蔽记录仅作为竣工结算的辅助依据之一,凡与施工图有差异的工程,社会资本方必须另以《工作联系单》和《工程签证单》的形式报政府方签认,否则政府方结算时不予认可。

  2  凡涉及经济的签证或变更,社会资本方必须如实填写《工作联系单》和《工程签证单》,由监理人、政府方等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核签认,前述资料有附件的,现场监理机构及政府方相关部门应在每页资料上签字。

  3  复印件或未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或会签不全的《工作联系单》和《工程签证单》,不得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4  社会资本方在完成相关分部分项工程并经过监理单位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隐蔽前1天报请各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草签,根据《现场草签单》5个工作日内打印出具正式的《工程签证单》后,报送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政府方。若社会资本逾期未提出,视为社会资本方主动放弃该项签证。

  5  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所有往来文函(如工作联系函、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工程签证等)的正文及图示,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且须采用电脑打印,政府方有规定格式的,必须采用规定格式。受文方不得拒收对方文函,并应做好收发文记录。文函的正文及图示,原则上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必须由修改人签字并加盖修改人单位或管理机构公章。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签约合同价Ⅱ的综合单价计算,但政府方依据本办法有关约定修正了社会资本相关价格的,应按经修正的价格计算。

  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签约合同价Ⅱ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l  计日工应按政府方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本办法第5.9节的规定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及工程配套费应依据本办法第5.9.4款第4项的相关规定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政府方。

  6.2.6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6.2.7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不得直接进入结算,本项目的竣工结算最终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6.2.8本招标项目各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可结合项目的实施情况分单项工程分别进行编制和审核;当某一单项工程因政府方原因不能全线施工并竣工的,经政府方书面同意,其竣工结算可分工段(区段)工程分别进行编制和审核。

6.3  竣工结算

  6.3.1社会资本未在本办法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政府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政府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社会资本应予以认可。

  6.3.2政府方收到社会资本递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后30天内,将会同监理人、施工阶段造价跟踪审核单位对资料进行审验(重点审查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等),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政府方经核实,认为社会资本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社会资本提出书面审验意见,社会资本在收到审验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政府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政府方审验。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逾期,则审验时限相应顺延。

  6.3.3政府方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审验后,将社会资本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提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初审和复审,审核时间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资本应为完成本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

  6.3.4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竣工结算的初审后,将向社会资本方出具初审意见征求意见稿,提交给社会资本核对;社会资本应在14天内将同意初审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竣工结算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部门收到社会资本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出具正式的审核报告书;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有异议部分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初审部门在审核报告书中载明社会资本所持异议内容。

  社会资本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初审部门的审核结论已经社会资本认可。

  6.3.5竣工结算经初审部门完成审核后,由政府方提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株洲市荷塘区政府及本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审核工作。社会资本应按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要求参与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对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审核意见征求稿,社会资本逾期不确认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结论已经社会资本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对于核对过程中所产生争议,按本办法第6.1.4款的规定办理。

  6.3.6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派的专业人员与社会资本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政府方或社会资本方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若政府方拒不签认的,社会资本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负责本项目竣工结算复审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  若社会资本拒不签认的,政府方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社会资本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责任。

  6.3.7竣工结算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复审完毕,且经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意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6.3.8 政府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6.3.9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应如实向政府方申报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申报金额不应超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最终审定金额的20%,若结算核减率超过20%【核减率=(报审金额-最终审定金额)/最终审定金额】,超过部分(即核减率20%以外部分)的造价咨询费(含基本服务费和核减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政府方与造价咨询机构所签委托合同约定计费标准为准)由社会资本方全额承担。

7.其他

  7.1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材料价格需由PPP合同双方参照相关《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或厂商报价)协商确定或根据市场调查或询价情况据实核定,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备案时,若社会资本不接受经政府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最终确定的材料价格,政府方有权按此项材料总价的20%课以社会资本违约金,政府方同时有权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其价格及供应商,由社会资本承担材料款的支付责任,社会资本自愿无条件接受。

  7.2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属于本合同合作范围内且不属于政府方选定分包商的分项工程,当其属本办法约定消耗量标准中缺项的分项工程时,其结算价格在该分项工程实施前由政府方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照市场综合单价据实核定,另按湘建价[2016]160号文相关规定计取规费和税金。社会资本不得再向政府方索取其他任何费用。当社会资本拒绝接受政府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最终确定的分项工程价格时,政府方有权选定分包商承担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社会资本自愿无条件接受,该分包商的选定由政府方负责,社会资本应全力协助,其总承包责任由社会资本承担(属联合体投标的,由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承担总承包责任),其总承包服务费和工程配套费合并按经政府方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税前总价的3%计取。

  7.3在本项目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签订前,政府方将对社会资本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如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或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政府方有权在本招标项目中标总价不变的原则下,修正其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社会资本无条件接受。

  在本项目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签订前,政府方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对社会资本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若发现社会资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综合单价低于所有参与投标社会资本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15%的,或其综合单价、工料机价格或消耗量明显不合理且社会资本不能给予合理解释并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的,视为严重不平衡报价,政府方有权对社会资本投标报价书中的各项综合单价或工料机价格或消耗量进行修正,并以此修正后的相关价格作为本合同工程相关工程内容的最终结算价格;修正的总原则为:在维持社会资本中标建安工程总造价不变的前提下,参照湖南省和株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办法、消耗量标准、造价信息以及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相关价格修正社会资本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关价格,并依照社会资本就本招标项目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总价与招标控制总价的总体优惠水平等比例优惠后,作为其实际的合同结算价格。

  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社会资本应无条件接受。经修正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合同签字人签署全名、逐页签字认可并加盖双方单位章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4本招标项目的PPP项目公司在支付施工承包人工程款时,其工程预付款的比率和额度必须取得项目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每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当月已完工程量的70%,在本项目单项工程或工段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政府方与社会资本之间就本项目建安工程费的竣工结算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最终审定之前,项目公司累计支付给施工承包人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已完工程量的75%

  7.5本办法及采购文件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由PPP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附件8:

 

可用性服务费调整办法

(可用性服务费在运营期内因利率的变化而调整的计算方法)

  可用性服务费计算示例如下(以下仅为介绍方法,所有数据仅为假设,不做调整依据):

  1、基础数据的确定:本项目中标运营期为10年,PPP项目总投资(按《PPP项目合同》第41条确定),中标年投资回报率为7%

  本项目中某一子项目工程从2020121日进入运营期,2020121日至20211130日为第一运营年度。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该子项目在本运营年度的可用性服务费在2021121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年投资回报率的调整:

  1)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A14.90%

  2)若2020121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为4.80%202131日基准利率调整为5.15%202161日基准利率调整为4.70%。则第一运营年度年投资回报率D1为:

  3、第1年可用性服务费

  4、第2年年投资回报率D2按上述第2条方法调整(A1数值不变),

  第2年可用性服务费为:

  5、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附件9

联合体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