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7-12-01 09:34:01
荷塘区商务和粮食局行政权力清单
实施主体(公章):荷塘区商务和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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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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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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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收购资格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14〕121号)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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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扫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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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粮油质量、卫生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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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商务部、发改革、公安部、国税总局、工商总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丽范围内对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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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丽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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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文钰 单位负责人: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