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7-12-01 09:46:55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就维护金融安全提出的六项任务,加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市处非领导小组近日出台了《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六项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的适用对象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办法》对非法集资活动做出了更加具体的界定,并对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提出了“七个禁止”:
1.禁止组织、参与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
2.禁止组织、参与民间违规借贷活动。
3.禁止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单位)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
4.禁止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单位)出借资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禁止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违规借贷及其他非法融资活动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护。
6.禁止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
7.禁止煽动、组织、参与非法集资诉访群体非法维权,或其他危害社会稳定行为。
《办法》强化了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禁止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要求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按照“七个禁止”要求开展摸底排查、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求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就禁止参与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签订《公开承诺书》;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落实“七个禁止”和是否存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内容,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范畴。
《办法》还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情况将纳入各县市区处非工作综治考评和处非成员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评优挂钩;对未按《办法》组织实施、导致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中发生参与非法集资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株洲市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