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7-12-01 17:43:58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7〕53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总局令〔2015〕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区范围内在建、在售的商品房项目。
二、专项整治时间及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 9月25日起,至11月10日止,采取实地执法检查方式开展。
三、整治内容
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
2.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订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的;
3. 未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
4. 商品房销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5.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
6. 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7. 未严格执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的;
8. 未按照规定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制度;
9. 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的;
10.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一房两售”、未按规定明示法规、合同等)。
四、工作安排
2017年株洲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清理检查阶段(2017年9月25日-2017年10月20日)。
对全市在建在售的商品房项目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经营行为。
2.监督整改阶段(2017年10月 23日-2017年10月27日)。根据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处理,责令整改,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
3.完善机制阶段(2017年10月 31日-2017年11月10日)。
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落实各项监管制度,严格执行预售许可,严格实行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五、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边宁
副组长:张文、李俊、左皓
领导小组成员:王俭、王伟珍、张竞禹、文志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竞禹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房产局监察大队、市发改委物价检查处、市工商局商广科组成,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和协调。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各自职责。市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共同参与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各参与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治理房地产销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机制。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约谈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限制企业的资质年检、定级、升级,甚至降级、取消资质。对消费者投诉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在专项执法检查期间,严格执行廉政工作纪律,杜绝接受企业宴请和礼品、礼金等现象;检查组接受被检查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四)强化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投诉电话,广泛收集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房地产行业违规举报投诉电话: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监察大队,0731-28665404;房地产价格违法违规举报电话: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检查处,12358;违法广告举报电话: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科,0731-28817366、28817431。
各县(市)参照执行。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