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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湘株荷塘)〔2018〕ln6作者:2018-11-08 11:08:16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正达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地 址:宋家桥街道芙蓉社区

邮政编码:41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静波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8年10月22日,株洲市荷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市正达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2.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保障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9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一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行株洲桂花路支行,账号 1811-1901-0400-037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人民政

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