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株荷塘)〔2018〕ln2作者:2018-11-08 11:15:52
被处罚单位:株洲兴纯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户
邮政编码:41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刑建纯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0月9日在兴纯工贸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已下达整改指令,于10月19日整改完毕。我局执法人员19日在兴纯工贸检查是发现任未整改。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0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停产停业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行株洲桂花路支行
,账号 1811-1901-0400-037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