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株荷塘)〔2018〕ln5作者:2018-11-08 11:20:15
被处罚单位:株洲中南模具厂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29号中南机电工业园2号B厂房
邮政编码:41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应龙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未编制。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8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6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一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行株洲桂花路支行,账号 1811-1901-0400-037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