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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湘株荷塘)〔2018〕ttn5号作者:2018-11-08 11:57:25

被处罚单位:荷塘庆国烟花鞭炮香烛店

地址新华东路水玻璃厂门口 邮政编码: 41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聂小红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现场检查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 的规

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伍拾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行株洲桂花路支行 ,账号1811-1901-0400-037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唐天宁 王华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聂小红

 

                                   2018年10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