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株荷塘)〔2018〕wh1号作者:2018-11-08 14:01:33
被处罚单位: 荷塘区欧阳香烛行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13号附1号
邮政编码:412000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的行政处
罚。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决定给予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行株洲桂花路支行
,账号 1811-1901-0400-037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人民政
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