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株荷塘)〔2018〕ln1号作者:2018-09-25 11:25:52
被处罚单位: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430厂区内 邮政编码:41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科良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8月29日,株洲市安监局的安全交叉执法检查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和建立培训档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的规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行株洲桂花路支行,账号 1811-1901-0400-037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