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株荷塘)〔2018〕sgp2号作者:2018-09-25 11:33:28
被处罚单位:荷塘区福平页岩建材厂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马鞍组 邮政编码:41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锦銮 职务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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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1.资料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6款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6款规定 的规定,决定给予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行株洲桂花路支行
,账号 1811-1901-0400-037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人民政
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7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