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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湘株荷塘)〔2018〕sgp4号作者:2018-09-25 11:46:0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盈利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址:株洲市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星星村              邮政编码:41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文杰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8月29日,株洲市安监局的安全交叉执法检查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你公司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和建立培训档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行株洲桂花路支行

,账号 1811-1901-0400-037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人民政

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荷塘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